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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司法实践及思考

栏目: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来源: 本站 日期:2014-11-28

一、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面对的难题

土地收益分配权是农村妇女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妇女的该项权利往往被剥夺或限制,此类纠纷主要表现在:出嫁女、离婚或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被村集体收回、不分或少分其土地征用补偿款或者不享有村集体经济利益的分配权。近10年来,此类纠纷在全国都普遍存在且难以解决。之所以难解决,原因是大多数地方的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行政部门又往往以“村民自治”为由对村集体的违法行为放任不管。

虽然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很多法院为什么依然不受理?因为法院认为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的实质是集体成员资格的确定问题,集体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目前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政策依据,因此,各地法院在是否受理上进退两难,不受理违背最高法院的规定,受理了又没有判决的依据,无从下手;有的法院虽然受理并作出判决,但判决的结果有较大的出入,标准不一。所以,大部分法院仍采取不予受理的做法,使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妇女告状无门,丧失了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救济渠道。

二、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司法实践探索及成效

为规范土地收益分配案件的审理,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省、市妇联和妇女观察的推动和支持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外地法院的一些规定和做法,结合邢台市土地承包的现状和多年来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的经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审理意见》),并由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在邢台辖区内的两级法院实施。该意见对此类案件的受理范围、三项费用的处理原则、安置方案确定时的理解、成员资格取得和丧失的几种情形等内容予以了规定,尤其对涉及出嫁女(包括离异、丧偶妇女和入赘婿及其子女)的各种土地权益保护情形,都做了详细规定,便于操作和执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妇女维权方面法律依据不足的困惑。

1、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1)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审题意见》规定,凡因出生、婚姻、收养、国防建设或其他政策性迁入拥有本村户籍,在本村生产生活,与该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并以该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的村民,具有本村集体成员资格。

(2)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

 《审理意见》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丧失集体成员资格:死亡的;已取得其他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的;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居民只参加医疗保险而未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除外);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2、对因婚姻关系变动的农村妇女的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

《审理意见》明确规定对以下情形人员仍应保留集体成员资格,其要求给予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

(1)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组织生产生活并在此之前因婚姻关系已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的(包括妇女和入赘人员);

(2)已婚(或再婚)的妇女,婚后未迁转户口,并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享受男方所在村组收益分配权,其要求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组织给予本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

(3)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及其子女虽未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但其未享受新居住地集体收益分配权,其要求原户籍所在地组织给予收益分配权的;

(4)已婚(或再婚)的入赘人员,婚后非自身原因未迁转户口,且未享受女方所在地集体收益分配权,其要求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组织给予本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

仍应保留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请求所属家庭给付已经收到的收益分配的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3、案件的受理范围

《审理意见》规定,农村集体成员与集体组织因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或其他收益分配发生的纠纷,法院应予受理。包括(一)因土地补偿费分配发生的纠纷;(二)因安置补助费分配发生的纠纷;(三)因集体资产经营等收益和其他收入分配发生的纠纷。集体收益的福利分配,实质是村民待遇问题。解决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问题,该类纠纷就可迎刃而解。

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灭失的补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自治权,“分不分”、“分多少”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事务,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法院不宜直接受理并干预。

4、《审理意见》在实践中的成效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被称为填补了立法的空白,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1)《审理意见》和配套文章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城市拓展、道路修建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而使农村得到征地补偿费,费用分配时邢台的多个部门均参照了邢台中院的《审理意见》。尤其在南水北调征地补偿分配中沿线县市区的有关部门多次到中院咨询,中院帮助处理了多起纠纷,并向他们详细介绍了有关规定,保证了征地拆迁的顺利进行。

(2)该意见经过四年多的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一是被全市各级组织认同,该意见已成为邢台两级法院和政府处理土地收益分配纠纷的重要依据;二是解决了此类案件的立案难、出判难和执行难的问题;三是案件数量大幅减少,且大都化解在了基层,减少了当事人的负担,减少了二审、再审的诉累;四是因裁判标准统一,服判息诉率提高,减少了案件的执行和信访,进入执行程序和信访的案件逐年减少,2012年、2013年无一上访案件。

三、思考及建议

男女平等国策的贯彻实施和妇女权益的保护,不仅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更需要从机制和制度上来加以规范,使大家有法可依。为此提出如下司法建议:

1、农村土地收益分配权是农村妇女,尤其是出嫁女、离异妇女和丧偶妇女最重要、最直接的权利。对该权利的保护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均未作出规定,该内容属于《立法法》调整的范围。最高法院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相关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作出解释或规定前,地方法规、单行条例、政府规章可作出规定。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将此列入立法规划,尽快出台有关办法,以解决日益增多的土地收益分配纠纷,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

在全国两会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成为一大热点。许多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都涉及这个问题。大家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把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审理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对农村出嫁女、离婚和丧偶妇女、招婿女、未婚妇女等的土地权益及相关利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得到司法救济做出具体规定,为人民法院解决此类纠纷提供更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1]

2、在制定《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法规时,建议将限制两个“一次性”予以规定:一是土地承包费(家庭承包外的其他方式承包)不论承包年限一次性收取(除非村集体建公益设施需大量投资,且经乡镇政府批准),二是土地收益不论多少向村民一次性发放。一次性收费和一次性分配弊端很多:土地承包年限较长的一次性收费不但增加承包者的负担,而且不利于农村的长期发展,因为村委会一届的任期只有三年,如对资产管理不善,可能造成三年内将全部财产挥霍;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即永远丧失,补偿费政府是一次性给付的,如果一次性发放给村民,则不利于村民生活的长期稳定,逐年给付还可防止个别村民领取一次性高额费用后将户口迁出,再到其他地方主张权利。

3、增加土地征收补偿费赔偿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最高为前三年年平均农业收入的20倍,即2-3万元,这与土地出让后的高额土地出让金收入相比,差距很大,但农民土地被征收后就永远失去了所有权,再无土地收入,这对农民很不公平,不利于农村发展,更不利于城镇化的发展。为次应提高土地补偿费标准,尽量缩小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剪刀差。

 


 

[1]马维东,男,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研究领域:民事审判和执行

[2]周丽婷:《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司法救济的“邢台模式”》,2014年03月19日《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