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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确权工作中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栏目: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来源: 本站 日期:2014-08-19

 

  11月13日,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确权工作试点地区培训推进会在辽宁省清原县召开。这是全国妇联权益部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今年八月全国妇联与农业部、民政部联合召开的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工作交流会精神的具体行动。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甄砚、辽宁省政协副主席高鹏出席会议并讲话。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主持了会议。辽宁省市县农业部门和妇联负责同志以及试点县、乡镇、村基层干部100多人参加了培训。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国家向农户发放的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对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将妇女的名字体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不仅有利于促进性别平等、家庭和谐,更能极大地激发广大农村妇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活力,对于解决农村妇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在农业部已经确定的全国50个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试点中,全国妇联权益部选定辽宁省清原县为试点,同步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工作,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有益探索、创造实践经验。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甄砚讲话指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试点工作中维护好妇女权益,具有四个方面重要意义。第一,这是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践中,需要国策的深入宣传贯彻,需要法律法规的有力保障,更需要具体制度的贯彻落实,才能将男女平等的精神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第二,这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报告将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其中包括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今天在农村,女性日益成为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的主力军,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离不开广大农村妇女的广泛参与,需要在制度设计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视角,更好地激发广大妇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活力。

  第三,这是加强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能否通过法定形式予以明确和保障,是关系农村妇女生存发展的民生问题和“三最”问题,应当在国家政策法规中同步推进,从而促进农村家庭和谐,维护农村长治久安。

  第四,这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党的十八大要求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反映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通过具体的制度得以落实和保障,正是从源头上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各级妇联组织要积极参与、着力推进,发挥代表和联系妇女群众的优势,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和谐的工作。

  甄砚希望清原县作为试点能够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相应措施,取得三方面的成果,即探索多部门合作的经验,创新开展群众工作的方法,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辽宁省农委、省妇联在会上就试点工作的推进提出了具体部署要求,清原县委县政府也在发言中表示,将结合党的十八大贯彻落实、村规民约的修订完善以及农村文明新风的宣传倡导,落实好在登记试点过程中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的工作,从而更好激发广大妇女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建设美丽中国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辽宁期间,甄砚一行还深入清原县王家堡村,就妇女维权服务示范工作站、单亲贫困母亲安居工程和妇女小额贷款扶持的创业基地进行了实地走访调研。

(来源: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