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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庇护现状与分析

栏目:家庭暴力 来源: 本站 日期:2011-11-20

荣维毅

中国妇女研究会理事、妇女观察专家组成员

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庇护,不仅涉及救助与服务,也涉及立法与执法、预防与宣教。本文从早期中国大陆家暴受害妇女庇护所创建背景、发展历程及当前状况、面临的挑战及影响因素等,进行了梳理。指出庇护所数量不足与无人入住、大张旗鼓挂牌与政策缺失、妇女需求与庇护所功能等矛盾,是大陆庇护所目前面临的主要挑战;提出建立庇护所运作的认知基础和原则、政府与非政府合作庇护机制、相关制度建设等建议。

 

一、中国大陆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庇护所创建背景

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国内社会转型及发展,家庭暴力开始受到关注。与此同时,随着国际交往的扩大,国外妇女的反家暴及庇护运动,逐渐国内妇女组织和女性主义者了解。

国外庇护所最初是妇女为自救而建立,由妇女组织自筹资金、以志愿者主导。当政府认识到应该介入受暴妇女救助时,庇护所运动便从单纯的NGO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各种软硬件配制遂逐步建立健全。从1976年伦敦出现第一个庇护所至2000年,全英已发展到400多家,为受害妇女提供食宿、感情支持及法律服务和咨询等。 从1978年奥斯陆建立第一个庇护所到20022月,挪威已有2个庇护中心及50个庇护所,经费主要来自国家和地方政府。 在丹麦,1981年成立了第一个家暴受害妇女庇护所,至2002年,已有33个妇女儿童庇护所及3个男性庇护所,费用由各级政府支付。 纵观各国经验,建立庇护所之所以被称为运动,是因为(1它不仅为受暴妇女提供临时住所,而且是以消除性别暴力为目标的社会变革行动;(2)它是由妇女发起、最终转化为政府行为的社会运动;(3)它打破了家庭暴力的私人界限,对政府部门,立法和司法机构出台相应法律及政策法规起到推动作用。

庇护所是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性别暴力受害者不可或缺的救助途径,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妇女运动的重要内容,并被纳入国际反对性别暴力框架中。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95世妇会《行动纲领》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部分提出的战略目标之一,包括向受暴妇女和女童提供经费充足的收容所和救助,提供医疗、心理和其他咨询服务、法律援助,协助取得谋生手段等。2004年,欧洲妇女反暴力网络根据欧洲委员会专家组的建议,规定庇护所要为每7500个居民提供一个床位,最低标准是至少每10000个居民有一个床位。2005年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局、联合国毒品和犯罪办公室打击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最佳做法专家组会议报告,肯定此建议是庇护和家庭暴力服务指导方针上的最佳做法

对受暴妇女的庇护,已被多种国际文书列入三级预防机制。如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暴力与健康报告》(2002)规定:一级预防,是在暴力发生前就制止;二级预防,是在暴力发生之后迅速反应以限制其发生的范围和后果;三级预防,是对遭受暴力者长期照顾和支持。三级预防主要是为暴力受害者提供热线咨询、自助组织、庇护所/避难所等服务。庇护所服务包括提供食宿、医疗帮助、法律咨询与服务、心理咨询与服务、跨部门的工作与协调等。

 

二、中国大陆庇护所发展历程及当前状况

本文把中国大陆庇护所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或曰三个重要影响因素):1995年世妇会年前后至2001年《婚姻法(修正)》出台前民间庇护所的创建;2001年《婚姻法(修正)》、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及地方反家暴法规等出台促进庇护所的发展;2003年以来民政部门职能转变促进庇护所模式的改变。

(一)早期庇护所的建立及影响因素

中国大陆早期庇护机构出现于95世妇会前后,与国外庇护所初创时的情况相似,是妇女需求催生的本土行动。1991年北京律师皮小明发表《家庭暴力白皮书》,媒体开始公开讨论家庭暴力问题。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台,虽未明确提出反对家庭暴力,但提出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暴力手段残害妇女1995年北京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把对妇女的暴力作为12个重点关注领域之一,使国内对家庭暴力的关注获得国际视角。

早期庇护所妇联牵头,由企业家、民间公益人士创建和运营,依托企业或在社区设立。199312月唐山玉田县建立的庇护所,由县妇联依托民营企业主陈玉云在玉田刺绣厂设立,截至2002年,有48名妇女及其子女得到救助。 19959湖北武汉诞生的庇护所新太阳女子婚姻驿站由女企业家张先芬投资兴建并自任站长,其目标减少家庭暴力,避免社会歧视,提高女子素质,保障不幸女子人身安全该站曾得到湖北省民政厅与妇联的认可,挂牌后门庭若市,甚至有从新疆远道而来的妇女求助。19961月上海出现第一家名为上海南方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的庇护所,由私营企业家(其母是居委会干部,经常处理各种家庭矛盾)捐资开办。庇护所开办后,一个月中有150多人求助,床位供不应求。” 1999年湖北孝感妇联通过公开招募,选定三位热心人士(均为旅馆老板或承包人),创立了孝感市妇女儿童庇护中心为受害者提供食宿及免费伤情鉴定和简单的医疗救治,至2001年初,为37人提供了庇护。 200110月成立的吉林市反家庭暴力避险保护中心,是由原永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厅厅长常恕勇以男性个人身份参与反家暴工作、开办的法律避险保护中心,其特点是成本性有偿服务,综合性全程一体化服务(现场解救、避险保护、法律诉讼等),并有由离退休警察成立的保护室。

早期庇护所的亮点是,应妇女需求而建,发挥了民间力量的自主性和能动性,深受欢迎,甚至供不应求。但面对社会的不理解(如有人指责张先芬是为自己变相招收廉价劳动力)、缺乏相关政策支持(如民政和工商均不给上海南方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注册)、创办者认识不足等困难(如孝感妇联受当时地方领导认识的影响,在家庭暴力根本不是主要问题,没必要小题大做等办妇女庇护所到底是不是给当地政府抹黑’”等问题上徘徊、资金及房屋短缺等,先后停办。这说明,在中国现实条件下,完全依靠妇女组织或个人力量建设庇护所难以为继,需要获得合法性、稳定的场所、持续的经费及人力资源及安全保障等,而这些庇护所生存和营运的基本保障,依赖政府的相关政策。

(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进展促进庇护所发展

《婚姻法(修正)》(2001)首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一些地方法规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庇护提出要求。如《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2004)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应当指定或者建立救助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紧急救助《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2007)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2005)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受害人提供临时紧急救助,并保障经费;《温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2006)也作了相应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2005)进一步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要求相关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有的对建立庇护提出明确要求(陕西、安徽、广东、辽宁、浙江、江苏);有的规定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天津、甘肃、湖南、江西、上海、四川等);有的提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省地方法规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实施保护(吉林)。

在《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地方反家暴法规推动下,各地建立了形式多样的庇护机构。有的得到政府支持,如前述依托企业家建立的湖北孝感妇女儿童庇护中心开办一年半后停办,200111月再次挂牌。孝感市政府在市府大院内无偿划拨300平方米房屋,并做出每年拨专款5万元的决议;有的与警方合作,如利用警方管理特种行业资源,把临时需要庇护的受暴妇女安置在旅馆或招待所中;河北衡水景县妇女庇护所直接设在公安部门,使受暴妇女儿童在第一时间能得到及时庇护;有的有民政部门参与,如20027月建立的河北滦县反家暴庇护所,是河北省第一家由当地民政部门出资兴建的受暴妇女庇护机构;有的由妇女组织推动,如湖北孝感妇女儿童庇护中心接受过北京红枫妇女的热线咨询员培训、京津社会性别与发展协作者小组对包括公安机关在内各机构的社会性别培训;有的与医疗机构合作,如四川首个家庭暴力庇护站就建立在泸州妇幼保健院;有的得到外资项目支持,如湖北孝感妇女儿童庇护中心、辽宁妇联受暴妇女支持项目,得到反家暴网络的支持,等等此阶段中国大陆庇护所,是在全社会对反家暴的敏感有了一定程度提高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但仍面临诸多挑战:(1)仍以妇联为主,政府参与不够,在相当程度上依赖妇联的协调能力;(2)缺乏法律和制度支持,依靠妇联和当地领导的个人觉悟,受领导人变动影响,往往使已经开始的工作停滞;(3)缺乏管理规范、资金和专业人员;(4)以项目方式运作虽然有示范作用,但依靠外来资金难以可持续发展。

(三)政府机构职能改变促进庇护所发展

在妇女组织倡导下,民政部门逐渐介入家庭暴力受害者庇护工作。特别是2003年孙志刚事件的发生,促进了民政部门功能及工作内容的改革。20036月国务院通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年81日施行(同时废止从1982年颁布实施的《收容遣送办法》),使民政部门在所辖救助管理站内附设受暴妇女庇护所、实现以政府救助为主导的庇护模式成为可能。

实际上,家庭暴力受害者早已引起一些地方民政部门的关注,并与妇联共同探索政府庇护的可能与途径。2002年,河北滦县有了第一家由当地民政部门出资的受暴妇女庇护所;20031,山东烟台市妇联和市民政局联合在烟台市救助管理站成立了烟台市反家庭暴力妇女保护中心20034月天津市民政局与天津市妇联联合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省级妇女救助中心天津市省级妇女儿童救助中心;20036徐州市妇联与徐州市民政据联合成立了江苏省第一个家庭暴力庇护中心。2010年,各地民政部门在救助站内设立的家庭暴力庇护所已达百家左右。其特点是:(1)公开挂牌,显示政府的承诺和决心。(2)依托救助站,有一定规模和设施保障;(3)服务功能趋于多样;(4)妇联和民政合办。

 

三、中国大陆庇护所面临的挑战及影响因素

认识到救助和庇护家暴受害者是政府的责任,是一大进步,但相关机构对庇护工作的复杂性、专业性缺乏认识;对庇护所功能、建立的基础和原则,以及专业伦理和规范等缺乏认识;重硬件轻软件,制度建设明显不足

(一)庇护所现状与面临的挑战

挑战之一:数量不足与无人入住的矛盾。庇护所无人或少人入住,是与庇护所缺失同样严重的问题。CCTV新闻调查《女子监区》(2005)报道,监狱中因长期受暴被迫杀夫而被判死缓、无期及10年以上刑期的妇女都表示:如果有庇护所肯定会去,那样也就不会到这里来了。但是,当各地有了庇护所,却普遍面临无人入住的窘境。一方面,按大陆人口比例,现有庇护所数量远不能满足需要;另一方面,各地庇护所普遍入住偏少甚至没人入住(参见附录《各地庇护所普遍面临无人入住的困境举例》),使庇护所资源闲置,或被取消或挪作他用,由此产生有没有必要设立庇护所、庇护所在中国是否超前等质疑。据徐州市家庭暴力庇护中心负责人介绍,月平均接待6,以100张床位计算,入住率仅为6%;而香港和谐之家受暴妇女庇护中心入住率为94.3%,这一巨大反差值得反思。

挑战之二:大张旗鼓挂牌与政策缺失的矛盾近年来,民政部门和妇联都重视了家暴受害者的庇护,如2007年浙江民政厅提出要加强对受家庭暴力伤害妇女的救助保护工作2009年陕西省民政厅和省妇联要求在所有市级救助管理站建立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庇护场所2010年全国妇联权益部工作要点要求,在县(市、区)创建的五个一,其中包括一个妇女庇护所(救助站)这些行动计划均存在政策不足、职责不明、规范有误、缺乏细节等,由此导致诸多问题。

首先是救助站的局限。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民政部《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把救助对象限于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没有针对家暴受害者庇护的专门预算及执行标准,仅在救助站内划出专区为家暴受害者提供服务。这导致:(1)与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相提并论,家暴受害者不能接受;(2)救助站不具备针对家暴受害人特殊心理/行为模式和多重需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规范;(3)借用救助管理站场地和设备,没有单独经费来源,庇护所归属不清、难免推诿。如2008年4月由厦门市妇联、民政局等五部门联合挂牌成立的厦门市反家庭暴力妇女庇护站,一成立就面临着归属不明晰、人员配备不全、经费未到位等多种问题。厦门妇联权益部负责人称,庇护站设置在市救助管理站,具体问题应由民政局负责;民政局有关人员则认为,民政局出借地方,让庇护站设在救助站内,但具体救助工作还是归属妇联。

其次是入住条件苛刻。门坎儿高是受暴妇女不能或不愿入住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些庇护所不对本社区外的妇女开放,有些由民政和妇联合办的庇护所仅接收妇联转介的妇女。如陕西红雨伞妇女之家规定:受家暴伤害的妇女可以通过妇联组织进行伤情鉴定,由陕西省妇联或西安市妇联出具相关证明才能入住海南省妇联、民政厅和救助管理站联合创建的海南家庭暴力庇护中心规定,请求庇护的主体必须有正在遭受严重家庭暴力的客观事实,请求庇护人须提供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暴力侵害证明等,且请求庇护人须是在当地除侵害人以外无其他近亲属或在当地无其他居住地的主体 温州乐清市妇女庇护所申请庇护程序是:由申请庇护的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外来人员应提供暂住证),向所在乡()民政办申请,经核实、出具证明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经同意后办理入住手续

这些条件以及相关程序不符合妇女紧急避险要求,一些确有庇护需求却不符合条件的受暴妇女可能被排除在外。即使符合条件,妇女也因不愿公开或到多个部门履行手续而放弃求助。与境外庇护所相比,大陆相关机构对受暴妇女需求及家暴的认识都需改进。如丹麦的庇护所,除要求不能酗酒、吸毒或虐待他人外,对求助妇女不做筛选,妇女可以在任何时间直接到庇护所,可以不说出自己的姓名;香港和谐之家妇女儿童庇护中心的入住条件,除不能是家住庇护所附近的(住附近者会被转介到其他庇护所)外没有其他要求。

挑战之三:妇女需求与庇护所功能的矛盾。这种矛盾有多重表现:

其一,庇护环境。在谈到受暴妇女为什么不去庇护所时,常见论述是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影响。从受害者的角度讲,这是这事实。但从庇护机构的设置和规章讲,则是没有从当事人需求出发,缺乏专业伦理。若从受虐妇女的心理需求和安全考虑,庇护所应当建立在一般人不知道的地点。据笔者参观过的丹麦、泰国、香港的庇护所,都没有挂牌,地址和住宅保密。而内地成立庇护所时,不仅大张旗鼓地挂牌,而且设在尽人皆知的民政部门的救助站、或在妇联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或在社区活动室,完全没有保密概念。

其二,庇护所功能定位。庇护所的功能定位决定其服务内容和质量,影响受暴妇女的入住意愿。如前所述,庇护所最初是妇女组织为满足妇女摆脱受虐环境、寻求直接保护而建立的,但随着对家庭暴力和受暴妇女特点认知的深入,庇护所的功能已超出安全住所范畴,成为受暴妇女的赋权途径——是打破沉默文化、把家暴干预纳入国家政法体制的重要环节。以此观之,把庇护所置于流浪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做法本身,从民政部门讲可能是创新之举,但从专业角度看,则反映了庇护所功能定位不清。目前大陆各类庇护所提供的服务普遍有限,这些硬件和技术问题相对容易解决,如果不能把庇护所的功能从单纯救助提升为赋权,则难有发展空间。

其三,对受暴妇女的看法。大陆庇护所之所以门坎儿高,与对受暴妇女的看法直接相关,即防范意识高于救助意识。这与缺乏家庭暴力相关知识和对受暴妇女行为和心理模式的了解不足有关,也与庇护所的工作理念及工作人员的性别立场有关。(更深层次的观念问题,应作专门论述,在此不多赘述。)

其四,多机构合作机制。家暴受害者面对的是一系列现实问题,涉及行政法、刑法以及与住房、就业、子女监护等诸多民事问题,需要多机构协调一致的反应。目前大陆庇护所的运作基本上是靠妇联和民政两家,没有真正形成政府主导、多机构联动的庇护机制。虽然各机构也在各自职能范围为反家暴做着贡献,如一些地方法院试行对受暴妇女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尚未与受暴妇女的庇护联系起来;各级公安机关开展的对警察的反家暴培训,也缺乏与妇联及民政联手对受暴妇女的安全及庇护的责任意识和行动措施等具体内容。

(二)庇护所面临困境的深层根源

导致上述庇护所面临各种挑战的因素很多,在此,笔者仅从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角度做一分析,警惕妇女的声音和需求被边缘化。

社会性别主流化与受暴妇女边缘化。在妇联和民政部门大张旗鼓挂牌及讨论庇护服务的相关问题时,几乎听不到受暴妇女的声音,庇护管理也不见她们的参与。而当一项社会行动从发起者的行动变成政府的常规工作,便有可能失会去其原有的革命性和内在活力。国外的经验是,以妇女为主体、为自救及打破沉默文化向暴力宣战的庇护运动,一旦为政府主导,庇护所则有可能变成为妇女儿童提供福利而已,有违旨在为妇女赋权的庇护所运动的初衷。正是因为意识到存在这种危险,有些妇女庇护所坚持NGO定位和自己筹资。此外,庇护所工作人员构成,也反映了妇女需求及其能动性是否被重视。家庭暴力幸存者作为庇护中心的志愿者是国际公认的最佳做法,2004年笔者随反家暴网络代表团参观的一家泰国妇女庇护所,所有志愿者都是家暴的幸存者,大陆早期庇护所也曾显示了这一特性。但在当前大陆的庇护所中,家暴幸存者的能动性和积极性则完全不可见。

政府主导与庇护所目标。如前所述,政府为庇护所买单并提供各种服务的趋势,受到国际妇女运动的质疑,庇护所运动在不知不觉中放弃了妇女主导地位,而被政府和政府所代表的主流文化同化了。这个问题也是中国庇护所发展面临的问题:(1)如果把庇护所建设仅作为政绩工程,而非致力于从根本上消除导致家庭暴力的根源——性别不平等的社会文化结构,庇护所的意义便大打折扣。(2在社区和民政系统建立庇护所,虽然按规定也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但如果提供服务的人没有接受过社会性别培训(有地方妇联干部反映,从来没接受过培训),其所提供的服务很可能不是受暴妇女需要的,甚至有可能把极具妇女反抗暴力的斗争变成心理康复的技术过程,受暴者可能被指责为素质低下,施暴者可能被描述为具有某种心理障碍的人,使当事人在庇护所入住期间不能有清醒的思考和明确的决断,而这本是庇护所隔绝受害人与施暴者的功能之一。

设施建设与制度建设。由于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空间(如注册和资金来源)有限,制度建设对于中国大陆来说更为重要。但媒体在报道某个省级或市级庇护所成立时,往往强调占地多少、房间多少、有什么设施等,这的确是非政府组织、民间庇护所难以达到、而希望政府参与和投入的原因。但对与设施建设同样重要、甚至更重要的制度建设,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的关注明显不够,往往导致有庇护所的硬件和形式,没庇护所的软件和实质:(1)缺乏完整的关于反对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2)在三级预防机制中,没有对受害人救助与服务各项内容的整体考虑;(3)没有家暴受害人庇护的规范和标准,包括庇护原则和专业伦理规范等。

 

四、受暴妇女庇护所发展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庇护所的认知基础和原则

大陆庇护所面临的与挑战,已引起相关专家及实务工作者的关注,并提出一些解决办法,如强调在制度建设方面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引入受暴妇女保护令制度、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等。此外,重要的是改变观念和更新知识,首要的是建立庇护服务的认知基础和原则。

基本知识。服务者需要了解和掌握的基本知识包括:(1)妇女受暴是基于传统社会性别关系,服务提供者应尽力不与传统性别意识共谋,如为暴力辩护或责备受害者;(2)服务者的不当评论,可能加强服务对象的负罪感和自我责备,或中止寻求帮助;(3)受暴妇女的需求与她们遭受暴力的形式、暴力持续的时间及她们的经历和当前情况等因素有关,服务者应全面考虑各种影响因素。

服务原则。对尊严、隐私和身体完整的尊重原则,是把妇女及其需要放在中心位置工作的基础:(1)倾听是为受害者/幸存者提供服务的关键原则;(2)受害者不应对暴力负责,谨防对妇女直接或含蓄的责备;(3)应向妇女提供选择权和可能性、建议和支持,而不是为她们做决定;(4)保密是使妇女能够求助的重要因素,也是尊重她们的隐私;(5)保证受害者的安全和对其赋权;(6)服务应该使全体都能获得,如外来人员等;(7)一旦与受害者建立联系,应该提供不间断的支持;(8)服务对象需要并有权得到专业人员的支持。

服务者支持。为受暴妇女服务是艰难并要求较高的工作,因此对服务者的支持很重要,要为服务提供者提供明确的指导方针:(1)对家庭暴力有清晰的定义和观点;(2)明确庇护所服务项目和功能;(3)制定伦理和专业工作规范,包括保密原则、禁止工作人员同受害者发生私人关系等;(4)机构内部清晰一致的职责、方针、工作标准、监督程序等;(5)对庇护所工作人员培训;(6)同其它服务机构合作(如转介机构);(7)资料收集和监控;(8)建立服务使用者的反馈及对服务的外部评价机制;等等。

(二)建立政府与非政府合作庇护机制

为贯彻上述庇护所运作的基础和原则,克服庇护所面临的主流化与边缘化、政府主导与庇护目标、设施建设与制度建设等矛盾,需要探讨本土庇护所运作模式。香港和谐之家庇护中心的运作模式是政府购买妇女组织的服务, 可能是较好的庇护模式。正如国际经验所总结的,虽然国家不一定是庇护所的最佳提供者,但是由国家协助、鼓励、资助、并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建立和维持庇护所,实为一种好的做法。 在此,不是反对政府介入和投入,这正是庇护所运动的目标之一,而是要求政府介入时要从受暴妇女的需求出发,要看到并发挥她们的能动性。对此,需要厘清几个问题:(1)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核心是政府的决策、包括法律政策的制定,要把妇女的需求和利益考虑进去,而不是政府包办一切;(2)政府主导的庇护所模式构建,应坚持以妇女需求为中心、坚持专业伦理(生命第一、案主自决、保密等原则);3支持和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庇护所及各项服务,在注册、专业指导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4对与妇女庇护相关的各机构的决策者和一线工作者开展培训,包括提高对性别暴力的认识,提高对受暴妇女救助服务的意识和能力。

(三)庇护所相关制度建设

在观念和知识更新的基础上,探索本土最佳庇护模式的同时,应着手进行制度建设:(1)建立受暴妇女救助与庇护框架,即在三级预防中明确对受暴妇女救助与服务各项工作的基础和原则;(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把抽象原则落到实处;如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建立庇护所工作规范和专业伦理;3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不是把庇护所建立在民政部门的救助站内就算政府的参与、多机构合作了。要有对家暴受害者庇护的清晰认识和专门的服务规范,明确各机构的责任、及互相间的互动机制;(4)研究与统计。与反对性别暴力其他领域的问题一样,研究和统计也是庇护服务的薄弱环节。目前中国大陆已经有了那么多各种形式的庇护所,但情况到底怎样,庇护所的服务与受暴妇女的需求是否相符?现已发现庇护所普遍入住率极低,原因是什么?各地情况怎样?应因地制宜发展符合本地情况的庇护所……所有一切,都需要有深入的调查研究,让事实和数字说话。

 

附录

各地庇护所普遍面临无人入住的困境举例

20021017日,大连市反家庭暴力避救中心正式挂牌。半年过去了,前来投诉的1600多位妇女无一人入住。(10.3.11青年周末:各地家暴庇护所多半被迫解散受虐妇女少有入住)

2002111日信息时报上个世纪90年代,广州市海珠区曾设立过一家庇护试点,但少人问津,效果不太理想,最后成为一个收容点。

2003618日东方网《家丑不可外扬?济南首家妇女庇护所门庭冷落》:227日,济南市妇联在济南青年公园街道设立了全省首家社区反家暴妇女庇护所,庇护所设专门床位及生活用品,为那些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后实在无法回家居住的妇女提供临时避救所。然而,时间过去3个多月了,竟没有一位受害女性愿意来此庇护。

200433日《北京娱乐信报》:2003年初,京城首家社区庇护所、海淀区西三旗街道妇女庇护所始正式运行。庇护所设立在居民楼一层的社区警务工作站的里间,房间里有两张单人床,屋里还有电视机、衣柜、饮水机等生活设施,时刻准备为社区内的受虐妇女提供帮助。但挂牌一年,始终没有一名妇女上门求助,平时就用做星光老年之家的日间照料室

20051130日青年时报:20036月,宁波中兴社区成立全省第一家妇女庇护所,专门为那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免费帮助。庇护所成立两年多了,到目前为止,真正去那里寻求庇护的妇女只有四五个。同在宁波、于20031125日成立的江东区阿林妇女庇护所,开业至今也只有六七位妇女主动要求帮助。2003年底,金华市“6138”庇护中心绿荫小屋挂牌运行,一年多来打热线的妇女很多,真正去庇护所寻求帮助的妇女不到5个。

20051223日东北新闻网《家庭暴力增多少有人求帮助 妇女庇护所门可罗雀》:为保护家暴中受到侵害的妇女,辽宁省各地近年来相继开办了妇女庇护所,其中六成遭到不同程度的冷遇。如20003月辽宁省妇联率先成立的全国首家省级妇女庇护所 妇女避救站,每年接待涉及家庭暴力的上访多达2000多件,但近6年来,接收的被害妇女却仅为300余人,年均50、月均4余人。20021122日沈阳市成立的第一家妇女庇护所阳光驿站,设在沈阳市妇女会馆,但成立至今,真正去那里寻求庇护的只有寥寥数人。

200636杭州网《干预家庭暴力成难题 江苏妇女庇护所三年无人访》:200211月,江苏南京下关区小市街道成立了南京唯一的一所妇女老人庇护所,到20044月,接到各种咨询有10多起及小纠纷要求调解,但没有一位居民因为家暴问题来庇护所要求庇护。

2008419日东南早报《反家庭暴力妇女庇护站成立半个月无一人求助》:200843日由厦门市妇联、民政局等五部门联合设立的厦门市反家庭暴力妇女庇护站正式揭牌,地点设在厦门市救助站内。庇护站成立半个月来,还没有一个妇女上门寻求庇护

2009 17 日人民网《昆明妇女庇护所空转7个月》:20081128日云南省首家反家庭暴力妇女庇护所在昆明市救助管理站挂牌成立。如今7个多月过去,来咨询的人不少,真正接受庇护的却一个没有。受暴妇女来咨询后不约而同选择离开,连姓名、家庭住址等联系方式都不愿留下。

20091229日新浪网《反家暴庇护中心少人问津》:20091124上海反家暴庇护中心挂牌成立,但整整一个月过去了,庇护中心却无人问津。

20101116日上海青年报《上海反家暴中心入住人少 大多受害妇女颜面放不开》:上海市反家暴庇护中心自去年11月成立以来共为12名妇女提供了庇护,对于一个同一时间能提供10来张床位的庇护中心而言,选择入住的妇女还是较少。

2010312重庆商报《家庭暴力庇护所走进首位求助者》:20091125日重庆市建立首个家庭暴力庇护所,建立以来始终是零入住,至201035日,才有首位受害者入住。

201038日新安晚报《反家暴庇护中心遭遇冷暴力,一家悄悄关门,一家门庭冷落》:2010三八节前夕,记者探访发现,芜湖市妇联和合肥市七里站街道成立的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几年来发生了巨大变化:一个悄悄关门,一个门庭冷落。2006年,芜湖市妇联在全省率先成立了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中心成立3年多来,接待投诉人数从当初每年的十多人,下降为目前的三四人,2006年、2007年入住了几名家暴受害者,以后再也没有人入住过。

201039日城市商报:2002年苏州成立了妇女、儿童避救中心,近两年在相城区、吴中区成立避救中心分站,但八年过去了,前来投诉家庭暴力的逾千位妇女中,请求入住避救中心的寥寥无几;2009年只有三例。

2010113日半岛都市报《青岛家庭暴力调查多数妇女受虐选忍气吞声》:201039日青岛市反家庭暴力妇女庇护中心挂牌成立以来,接听了近千个遭遇家庭暴力妇女的求助电话,但真正入住庇护中心的求助者仅26人。

2010515南京日报《怎样为家暴受害者撑起保护伞》:2009430日南京市首个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在市救助站挂牌,1年多过去了,只住过两名求助者。而近年来,南京市相关部门接待的家庭暴力维权求助一直居高不下。

20101223日威海晚报:威海市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1126日揭牌至今,尚无一名家暴受害者入住。

20101126日西安晚报:西安家暴庇护中心成立2年,仅十余人入住避难。

201112日法制日报《长沙家暴庇护中心叫好难叫座》:湖南省长沙市家庭暴力庇护救助中心成立两个月的时间里没有一个人前来求助,各界广为叫好的家庭暴力庇护救助中心缘何不叫座?各界众说纷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