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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发出首份家暴人身保护裁定

栏目:家庭暴力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日期:2014-08-19


    “禁止被告张某殴打、威胁原告李某。如被告张某违反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定有效期为3个月。”5月4日,记者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该院渭源路法庭发出家庭暴力诉讼案件的人身保护裁定,这也是兰州市首次在民事诉讼中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

2013年3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渭源路法庭接到城关区居民李女士起诉其丈夫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李女士与张某于2011年6月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就开始对妻子李女士进行打骂侮辱。2012年3月,张某因家庭琐事再次对怀孕6个月的妻子进行殴打,险些造成妻子流产的悲剧;在孩子出生后不到半年,夫妻双方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张某居然将妻子和嗷嗷待哺的孩子赶出了家门……李女士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曾数度报警,但这并没能阻止丈夫的暴力行为。无奈之下,李女士将丈夫张某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渭源路法庭要求离婚,并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渭源路法庭的法官受理此案后,在立案的第二天便约见了受害方李某,通过李某的叙述和伤情照片、就诊病历及调阅派出所接警登记等证据,法庭确定李某确实遭受了严重的家庭暴力。

作为地处兰州市主城区繁华区域的渭源路法庭,该庭辖区内人口比较多,每年审结的婚姻纠纷案件就达200余件,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1/3。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家庭暴力普遍存在举证难、认定难、处罚难的问题,受害者很难获得公权力的保护和救济,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为刑事案件时,才能够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渭源路法庭的法官们而言,李女士遇到的困境,也是他们一直想要破解的“难题”。

在认真研读有关法律规定和充分探讨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经验和最新的法律规定,针对李女士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渭源路法庭的法官们为这起案件找到了应对办法,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了兰州市首份人身保护裁定。

2013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该规定为人民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主办此案的渭源路法庭副庭长李爱斌告诉记者:“裁定对于施暴者而言是一个紧箍咒,对于受害者是一个护身符,它的意义在于对于家庭暴力由以往的事后处罚变成了事前预防,将司法干预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对施暴者有相当大的威慑力。”

据了解,在签署裁定的当天,渭源路法庭的法官一方面对李女士进行心理安慰和疏导,为处在家暴中的受害者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另一方面,对被告张某也给予了适时法制教育,对其释明违反裁定的法律后果。其后,为确保裁定的有效落实和执行,办案法官密切联系当事人所在派出所和社区,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对其行为进行规劝和监督。

5月4日,李爱斌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裁定作出后不久,原告李女士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方面至今没有接到李女士再次遭受家暴的反映。城关区作为兰州市最大的区,这份裁定的发出为遏制家庭暴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新的途径。”

(来源: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