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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离婚的多为女性”意味着什么

栏目:观察员视角 来源: 本站 日期:2015-09-01

所谓“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传统话语赋予了婚、嫁的不同意义,男性主体性和主动性更为突出,女性则相对被动、含蓄。但是在离婚问题上,多年来的多项统计数据表明,主动提出离婚的多是女性。

数据调查与经验结论均可印证

民政部发布的《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等数据显示,2003年以来,我国离婚率,包括北京市离婚登记办理人数已经连续12年呈递增状态,女性主动提出离婚是一个显著特征。

沈阳2014年的一项调查显示,12年间沈阳离婚数上涨了2.45倍,近七成离婚案为女性主动起诉。凤凰网2013年曾开展的一项网络调查也表明,提出离婚的多为女性。针对“你所知道的离婚事件,是男方提出的多,还是女方提出的多”这一问题,有1.6万人参与调查,45.17%的网民选择“女性”,选择“男性”的网民有36.38%,18.45%的网民则认为“差不多”。

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较高,不仅是数据调查的结论,也在司法和研究实践中有所呈现。北京朝阳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胡焕刚结合自己审判经历告诉记者,根据他近年来办案的经历,“离婚率上升是不争的事实,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保持在较高水平。”

而在北京大学法学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看来,这种现象并非最近才有,“改革开放以来,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一直较高。”

应关注女性群体的多元差异性

针对“主动提出离婚的多为女性”的数据和经验解读,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汤梦君持较为谨慎的态度。从人口学研究上,对于这一结论的判断要考虑的因素很多,汤梦君告诉记者,实际上,女性主动提出离婚趋势背后的影响因素有很多,比如城乡分布、年龄构成、社会阶层、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等。

汤梦君提到,就年龄因素而言,或许主动提出离婚的女性以20岁至40岁的女性为主,40岁以上的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可能性是降低的。如果笼统地说女性主动离婚的居多,可能就不那么严谨。

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王晓莉博士也表达了类似的顾虑,认为“主动提出离婚的多为女性”可能并不是问题的全部。

“这可能是城市的情况,就农村的情况而言,我个人认为是相反的。”王晓莉说,根据她了解的情况,部分农村社区家庭暴力严重,而且因为流动出去打工的以男性居多,他们能够获得的信息、资源更多,而留守女性在老家照顾孩子、老人的重任。这种情况下,离婚可能更多为男性提出。

王晓莉认为,在农村,由于传统性别观念和违法的村规民约相互交织,以致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分配比如土地补偿款、宅基地分配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一些女性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种情况下男性更有条件提出离婚。

“当然,我并非意在指责离婚夫妻中的任何一方”,王晓莉补充道,“但是,如果忽略了女性主动离婚因素的复杂性,把城市的问题放大化,当成全国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一刀切’式的断言乃至决策,是不恰当的。”

表明女性综合地位的提升

虽然有专家针对“主动提出离婚的多为女性”这一结论的普遍性持谨慎态度,但是从广泛意义上来说,这种现象也能够说明现代化进程中个体和社会文化的进步,表明女性的综合地位提高。

一些研究认为,现代化过程会使个体不再备受传统权威的束缚和禁锢,却拥有更大的自我抉择与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一个人不必再固守于他所被规定的位置。贝克和贝克·格恩斯海姆认为德国女性在现代化转型中从传统制度规约中“脱嵌”而出,通过从“为他人而活”到“为自己而活”的转变,实现了主体性建构。

就我国而言,女性“为自己而活”的支持因素是很明显的。当前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主体意识更强,就是一个重要因素。王晓莉博士告诉记者,“我身边就有朋友是不婚主义者,她拥有较高的学历,认为结婚是赔钱的事。她自己有养老保障和各种保障,不需要婚姻提供的保障,不需要寄托一个家庭去搀扶、养老,也不需要找个男人来帮她实现梦想。”而这些因素让女性不是一味地服从婚姻制度的安排,而是能够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来选择。

恩格斯曾经指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这就表明了女性参与社会工作的重要性,而我国女性的就业率保持在较高水平。“从全世界来看,中国女性的就业率也是名列前茅的”,马忆南教授认为,女性普遍参加工作,让女性经济更为独立,能够获得更多的支持力量,在觉得婚姻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不会因为经济上的依赖而被迫放弃离婚的想法。

生育数量的减少,是让女性脱离生育战车束缚的重要因素。马忆南教授提到,在过去,一个妇女可能要生五六个孩子,多则七八个孩子,这种繁重的生育、照料工作成为女性生命历程中的重要工作,当女性把孩子拉扯大了的时候,实际上就已经步入老年,离婚的可能性减少。“现在孩子少,养育孩子的负担减轻了,女性能够有精力来考虑自己的生活,对婚姻生活不满意就能够去考虑离婚。”马忆南教授说。

社会对女性离婚的包容性日益增强,传统观念认为离婚是不吉利的,对女性而言是尤其丢人的事情,所谓“离婚没好人,好人不离婚”,如今社会对女性离婚相对宽容。汤梦君认为,离婚女性不用担心“离婚”标签的过分伤害,社会对离婚女性接纳程度也有所提高,所以她们可以选择的空间也更大一些。

而在胡焕刚所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原因较多。“丈夫有外遇是一个重要因素,其他还有两地分居、性格不合、性生活不和谐等,当然也包括部分女性出轨。”胡焕刚告诉记者。

也就是说,现代化传达出的个人主体意识的上升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女性,再加上经济独立性增强,“少子化”带来女性生育负担的减轻,社会文化对女性离婚的包容度增加等因素,让女性从父权的羁绊中挣脱出来,逐渐建构起主体意识,以主体的姿态去抉择婚姻之类的人生重大事项,实现对自己人生的掌控权,在一定意义上表明女性的综合地位上升。

地位提升并不必然意味着离婚

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多,这表明女性综合地位的提升,但是如果感觉离婚只有积极意义而不会带来损害的话,也过于天真了。离婚对女性而言,丢掉的可能是枷锁,但是得到的并不是整个世界。“女性、男性都会因离婚而不幸,但是离婚对女性的影响不见得比男性大。”马忆南教授说。

特别是当前社会关于离婚仍然存在这一定的误解,比如认为离婚家庭是问题化的家庭、离婚家庭孩子人格不完整等。对此,马忆南教授认为,问题的产生并不是因为离婚本身,而是离婚没有妥善地解决财产分割、家务劳动补偿、子女抚育监护等问题,由此带来了后遗症。“如果这些问题得以解决,离婚的配偶还能够很好地抚育子女,怎么会有类似问题呢?”

因此,只有进一步增强女性的主体性,确保女性独立、自主地做出选择婚姻选择,才是对女性平等权利的切实保障。同时,也应该看到,女性综合地位的提升并不必然意味着离婚率的上升,更不能把婚姻的不稳定归结于女性。正如心理咨询师朱雪琴所提到的那样,“我们不能说女性地位的提升是导致离婚率高的原因,只能说有一部分女性更有底气离婚了,在一种更加自由的社会环境中,原来有一些婚姻质量不高的婚姻可以解体了。因为我们不能以牺牲女性自由选择婚姻、人格独立的代价来作为家庭稳定的一种取向,也不能把婚姻的不稳定因素归因于女性地位的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