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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暗影中的报社记者性侵案

栏目:热点透视 来源: 本站 日期:2016-07-13

6月28日晚十一点半,我们几个女权传播组织“新媒体女性网络”的成员,与暨南大学学生小卉,正在和她的友人小姜面谈。这时她们突然接到广州越秀区东山派出所的电话。警方要求她们俩去警署重新进行笔录。

  6个小时之前,[email protected] 发布图片形式的长文,叙述了27日小卉去南方日报开具实习证明之后,被实习指导老师、南方日报记者成某带往宾馆钟点房(疑似)性侵的经历。这个帖子,短短几个小时转遍社交媒介,已经成为警方需要应急处理的案件。当小卉问为什么需要连夜笔录的时候,警察的回答是:如果证据尽快收集好,就可以连夜抓人了。

  我们在警署等候的时候,有一扇办公室的门打开,几位神情严肃的中年男子,行色匆匆地被派出所警察恭送出门。第二天我才意识到,因为时间吻合,那可能就是南方日报社主动将成某送往警方接受调查的经手者。果然,29日深夜,警方通报成某被刑拘。

  警方态度突然变得积极,并且成立了专案组,当然跟姑娘们的网贴在社交网络上引起的巨大支持有关。社交媒体确实带来了传统公私领域界限的模糊化;性、婚姻、家庭关系和家庭暴力,是其中长盛不衰的话题。在传统媒体、门户网站和网络论坛时代里压倒性的男性视角,在社交媒体上,越来越受到愤怒的年轻女孩们的挑战。她们为女权议题辩论时的专注投入,展现出强大的战斗力,也反映出背后的结构性因素:中国这一代年轻人中间,女性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已经超过男性,这些女孩辩才无碍,并且对性别歧视无法容忍。

        这一次,女权微博账号们用不同的故事和论述,发出同样的声音:“反对谴责受害者;她没能表示反对,不等于她同意”。

 

“不愿意却不敢拒绝”

 

  于我而言,案情很简单,太阳底下并无新鲜事。根据我们的了解,小卉去报社开实习证明,意外遇见实习指导老师成某,她之前觉得成某一向认为自己很“土”,对自己不会有什么印象,没想到成某不仅记得她,还恭维她成熟漂亮。之后成某要求与小卉去咖啡馆“聊聊”,短暂地“指导新闻业务”之后,开始向她示爱。之后则要求她把身份证交出,用小卉的身份证开了钟点房之后,就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

  之后,成某微信转账给小卉两千元,小卉认为事已至此,只能自认倒霉,“算了”。她对自己感到困惑:自己分明是不愿意的,也对成某没有亲密关系意义上的好感,那么这旅馆三十分钟之内发生的事情算什么呢?她自责自己不够强硬,但当时怎么也没有联想到“强奸”。

  因为,在她的观念中,强奸是发生在月黑风高夜,陌生人通过施加暴力施行的。

  前同事吴倩和陈显玲在我的朋友圈留言:“我翻了翻当年黄波案的报道,实在太像了。”“我也觉得特别相似,无论是精神关系还是对女孩的描述。”2011年,我调查发生在广州周边各处大学城的、成功学培训师黄波性侵多名女大学生的案子,吴倩是我的编辑,显玲则是共同作者。

  是的,这些女孩都不知道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并无暴力,事前杂糅了酒精、洗脑仪式、甜言蜜语和软硬兼施的性关系,到底是什么。她们自己终究并不愿意,但也并未成功反抗。另两位被成某性骚扰的女实习生的叙述表明,跟黄波案一样,施加在所有受害者身上的套路都是大同小异的,无非替对方“职业规划”,表明自己能够为对方“提供资源”,并且利用自己作为行业“前辈”的影响力,和对方不敢违拗自己的心理。

  小卉之所以进入那间旅馆房间,可能出自不谙世事的好奇。因为这位在她眼里一直很“严肃正派”和“很厉害”的前辈,为何突然“追求”自己?她也不敢让对方铩羽而归没面子,因此想“好好谈”。

  这种夹杂着敬畏和信任的“好好谈”情境中,发生的性侵不少,我所了解的,包括2009年案发的宋山木案(性侵多人,认定1人,判徒刑4年半),被害人在辞职前被作为公司CEO的加害人带往其公司一套公寓谈话;2011年的心理培训师忻正一案(性侵1人,证据不足),忻利用为遭遇性侵的受害人作“心理治疗”的机会,告诉她发生性关系是治疗的一部分;2009年东莞美容品直销培训师芦禹安案(认定9人,判徒刑11年),加害人以“指导销售、练胆”的名义命令被害人脱衣同眠,然后实施性侵;以及黄波案(性侵多人,三人报案,未能立案),加害人以心理咨询、单独提携指导以及职业规划的名义,控制对方实施猥亵和强奸。

 

舆论的尖锐分歧

 

  在新闻圈,舆论分裂为两个部分。

  在各种南方新闻人和前南方新闻人的微信群组和朋友圈里,几乎没有人怀疑这件事情的真实性。不到三十岁的成某在他工作过的媒体中,留下过新闻敲诈、新闻造假等斑斑劣迹;但不知何故,他并没有受到过相应的惩处。当南方报社当年培养的大多数骨干主动或被迫离开,从前在《南方都市报》深圳部有新闻敲诈既往的成某,反而得以进入党报《南方日报》工作,并且获得提拔,成为广州新闻主任助理。

  这一点也跟宋山木和黄波类似——他们总是极为幸运,过往的违法犯罪记录,并未妨碍他们今天混得风生水起,也让他们狂妄地在这条路上走得更远。成的操守记录,导致南方系几乎无一人为其辩护,相反,有不少人在社交媒体和集团的调查中“补刀”。

  但是,各种全国性记者群的讨论,更能体现日暮途穷的新闻业,对性侵害事件的主流/男流(Mainstream/Manstream)意识。以男记者为主,他们讨论被性侵的女生是否有过性经验;讨论女生本来愿意,为何又要反悔,是否是构陷对方;有人提出“给钱和认识就不算强奸”……

  当然,这类观点在记者群中也面对激烈反对;有人分析说,一些搅混水的人来自圈内人尽皆知的新闻敲诈媒体,也许跟成某是同好,或者有某些利益勾连。而女记者,除了少量对女孩“怒其不争”的责备之外,纷纷以自己实习和职业生涯中遭遇的性骚扰为例,解释受害女孩的处境,怒斥为成某辩护的言论。

  报业如今在中国大陆一蹶不振,纸媒记者这个职业,已经不再有十年前相对高的收入水准、职业前景和道德光环。然而,那些让人不免要缅怀的旧时光中,除了新闻理想、专业主义这些光鲜的名词,还有人人视若无睹的阴暗面——譬如,“睡实习生”——当新闻理想和专业主义逐渐成为禁忌或者需要被遗忘,剩下的——如南方评论人宋志标所言,“只剩下性侵实习生、报送投名状,这类‘软软的磨蹭’了”。

 

媒体人的父权文化

 

  跟当下中国一样,报业工作环境中,对于性骚扰的态度是暧昧的,并未因其倡导社会改良,而对这有任何警醒。一方面,严重的性骚扰会引起同侪的私下批评,但没有制度性的处理途径,另一方面,所有人都对性别化的工作环境安之若素或无可奈何。

  互相拿对方女同事和实习生的绯闻开玩笑,评鉴女实习生和女同事的外貌,各种黄色段子在酒桌上往还,是报业圈子男性主导的工作文化的一部分。这些玩笑看起来没有什么害处;但日常上演的文化脚本,让男性基于性欲对女性同僚的凝视和想象,成为非正式工作文化中的一部分──这些粘合剂是有毒的。跟女性成员一样,报业圈子里面的女实习生,作为最“新鲜”的女性,总是要承担一些消遣性的功能。譬如,一家曾经非常“铁肩担道义”的编辑部,也曾经有奇葩的潜规则——女实习生需要交代自己是什么星座,好跟男老师配对。

  每家报社都有类似的故事。你会听到窃窃私语,某人加个夜班,就在办公室把女实习生“办了”;你还会听说某管理层在办公室“办”女下属,被上司撞见。尽管在同侪中,这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儿,但当事人颇为自得,也从未有组织上的追究和共同体的谴责。某家报社曾因为女员工的性侵投诉,将一位中层去职;但去职的程序很有意思——行政总监在场宣布说,被处罚者并未做错什么,只是为了消除受害者抗议造成的公众影响而已。

  女记者们撑起新闻半边天,但对男性主导的新闻话语和圈子文化,除了背后吐槽,和上文中这样策略性的抵抗,也别无办法。这终究不是新闻业的特例。记者睡女实习生,和导师睡女研究生,企业家睡女下属,官员睡各色人等一样,都是我们早已习惯的现实的一部分。性侵害和性骚扰开辟了一个特殊的社会场域,这里发生着不公平和不自愿的交换,以对另一群人身体和性的控制,实现对男性成功的终极奖赏。

  在其荣景年代,矢志充当社会看门狗、进行社会改良的新闻业,对自身工作文化和意识形态中的病态毫无作为。这当然影响了其业务表现。新闻业社会进步的蓝图,并未包括女权议程;甚至,以自由派的南方体系而言,某些时候甚至让人意外地走向了女权的反面——譬如,2005年《妇女权利保障法》加入反性骚扰条款时,当时有着全国声誉的《南方都市报》评论部,发表文章《无厘头的性骚扰立法》;又如,南方周末近年前后两位评论员李铁和陈斌,一再以发表反女权和恐同言论为己任,而编辑委员会对外界反对声音没有回应。

 

司法追责的阻力

 

  没有激烈反抗性侵的小卉,在好友小姜的支持下报警,如果这个案子得以定罪,将在中国性侵害司法上树立新的里程碑。比起境外近期发生的争议案例,中国的职场和教育性侵害有自己的脉络。那就是,法律的定义并非狭窄(因为在强奸的定义中,除了“暴力”、“胁迫”还有“其他手段”这样的兜底条款),但失之宽泛,并未像对岸的台湾一样,对权力和监护关系中的性侵进行充分的描述和法律界定。而司法系统的男性意识主导,对权力控制关系中个体的处境缺乏体察,让在熟人和权力关系中的性侵害案件侦办起诉和审理变得相当棘手。

  在性侵的处理上,警方检方最佳的表现,仍然是父权式的,是“社会父亲”保护“清纯女儿”,这自然导致办案中的男权立场:被害人首先要证明自己极尽清纯——不是“仙人跳”(色情敲诈),不是卖淫,不是报复和构陷,甚至还得是家庭背景好,不缺钱,并且平时作风“正派”。

  一位检查官告诉过我,检方内部文件规定过,受害人既往生活作风与案情无关,但是,这些年,我目睹的受害者,都在报案中遇到了这样的贞洁审查。譬如,警方怀疑一位受害者为钱报案,直接说:“你家这么穷,你干嘛还要出来读这个书?”因此,非常讽刺地,一些性侵者因此会“遴选”家庭社会经济地位低的受害者,因为不管受害者是否情愿,只要事后给钱,对方就会被怀疑“性交易”。宋山木就一再如此诋毁受害者,成某对小卉也是如法炮制。近年来各种性侵幼女的案例,更是百十来块钱,一点小礼物就有“交易”。

  在前述案例中,加害者都跟成某一样,并不讳言,会主动承认性关系发生;警方无法处理的,是这种加害人利用跟被害人之间身份地位和人生阅历的鸿沟,在权力和专业控制关系下发生的性侵害,是否对应刑法对强奸定义中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未能反抗,是否意味着“自愿”?

  譬如,在黄波案中,当事人用“导师”、“上司”和“心理咨询师”的混合身份,配合心理咨询、培训洗脑和各种“生涯规划”承诺的手段实施的性侵;又如,从香港来广州做“家庭排列”“心理培训师”忻正一,在治疗因性侵而导致严重心理问题的女咨客时,哄骗其性侵害是治疗的一部分,女咨客深信不疑,直到精神状态恶化,家人询问,才得知真相。在这两个案例中,警方的裁定,都认为学生和女咨客是“自愿”。

  唯一让人惊喜的意外,是2011年,东莞法院在并没有生理证据(加害人承认发生性关系)的前提下,以强奸9人的罪名,判处芦禹安11年徒刑。而事实上,芦禹安案,几乎就是黄波案的翻版——以培训“练胆”、“生涯规划”和“心理咨询”实施性侵。司法系统对这类案件态度的不稳定,可见一斑。

 

时代的暗影:权力与恐惧

 

  我能够理解小卉对成某不敢抗命的心态。在她不多的几次跟随成某工作的机会中,她总是觉得成某无所不能——成不仅仅展示自己的新闻突破能力,还吹嘘自己的人脉网络——深信不疑的不仅是小卉,还包括另外两位被其性骚扰的女实习生。也许跟国外的案例最不一样的,当代中国的性侵案件中,无所不在的是权力的影子。每次当受害者对我表达她们的害怕——她们的害怕甚至并非主要来自被侵犯的经验,更多地是来自与加害人日常相处得到的信息。而且,非常诡异的,即便是在抗争和报警之后,受害者都觉得加害人是无所不能的。

  在受害者心目中,无论成某、宋山木还是黄波,他们都跟“公安”、“武警”、“区委书记座上宾”之类的身份联系在一起;他们有很多头衔,能办好大的事;他们有能力在体力上加害受害者,并且还有能力报复。不止一名女实习生都认为,成某非常厉害,手眼通天,她们的原话是:“还是个委员什么”、“认识好多大领导”、“有很深的背景”……这个时候,我眼前闪过的,是电影《小时代》对时尚杂志主编的仰角拍摄,以及对他的贴身女秘书和中南海式的专属红色电话机的渲染,这些浮夸的“霸道总裁”虚构,与人们置身其中的日常,共同建构了这些年轻人对于外部世界的认识。

  然而,你很难说她们是错的。无论是名下没有房产,只有一辆桑塔纳轿车,总是租借高级轿车炫耀的皮包公司老板黄波,还是做低端培训业的宋山木,或者是科级党报记者成某,在这个时代,确实有极大的空间腾挪,违法而免责的。

  宋山木案二审之前,山木公司确实公关到了不少主流媒体,发表专访,力陈宋的无辜;他们聘请了北京著名的“捞人律师”,携巨资试图游说法学家出具有利于宋的法律意见。《南方都市报》发表大学城危险导师调查的时候,黄确实能够找到与报社相关的各色人等游说撤稿;而曾经因强奸女下属未遂而被审判的他,不仅得到枉法判决的缓刑,事实上还并未按规定执行。成某在新闻敲诈劣迹败露之后,仍然可以进入党报,成为部门主任助理。

  这些相互不认识的个人,更像是寄生在同一个母体之上,在这个时代庞大的政经结构中,他们用财力赎买权力,或者用官方或准官方身份吸纳新的财源,浮夸财势是他们重要的再生产模式——他们以此操控弱者,然后又让这种操控服务于自己——宋山木与黄波都试图以性侵来稳定女孩们对公司的服务。至于成某,从目前报社内流出的消息,他属于记者中一个特殊的群体,将新闻视为交易的杠杆,通过在政商之间或明或暗的网络牟利。他们并不是什么大枭雄,让人悲哀和恐惧的是,他们是具体而微的威权控制者,并且是实力日强的“社会中坚”。

  近年官商两界“嫖宿”幼女的“习俗”越演越烈,职场和教育性侵害的频密发生,新权势阶级的崛起,伴随着对阶级和性别双重弱势人群的碾压——这既是权势的生产方式,也是消费方式。终究,女权议程无法自外于社会整体权力格局的分布。2014年厦门大学博导吴春明性侵女研究生的事件中,女权社群要求教育部建立校园性侵害防范机制,建设性别友善校园环境;这一次,她们再次向南方日报社和中国记协提出,建立工作场所性侵害机制。如果这个庞大的机器不改变其运作法则,局部的改进是否于事无补?或者,像行动者愿意相信的那样,众多局部的些微改善,终将推动时代变革的巨轮?

  芦禹安案的二审判决书有这样一段话:“多名被害人与上诉人既无恋情、也无利益纠葛,没有任芦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基础,而上诉人正是明知此事,才采取欺骗手段逐步削弱、麻痺被害人的反抗意志,可见,上诉人的奸淫行为根本违背妇女意志,其所谓被害人系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辩解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害人在此状态下反抗不强烈乃至放弃反抗都不能被视为‘同意’发生性关系,上诉人趁机奸淫妇女,都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妇女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上诉人的无罪辩护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如果类似的论断能在小卉案中重现,那会是让人欣慰的——那意味着中国司法体系进一步承认,自由主义假设的人人皆拥有的自由意志,在存在各种社会等差的情境下,并不能均等地实现;法律要实质性地保护人们说不的权利,并主动改变对女性和底层人群的文化偏见。这将是对人格权保护的深刻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