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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孕妈妈维权有攻略

栏目:热点透视 来源: 本站 日期:2016-10-20

    现如今,许多出色的职业女性游刃有余地行走在职场中,然而光鲜的背后也有很多辛酸,不可避免地要面临人生中较为脆弱、亟须保护的阶段——怀孕生子。那么在这个特殊的阶段里,职场孕妈享有怎样的权利呢?法官结合审判实践,为职场怀孕女性提供维权攻略。

    攻略一:“隐孕”没必要,公司不能以怀孕为由解聘

    李女士是一名年轻的已婚职业女性,2013年3月应聘某商贸公司担任客服主管,商贸公司要求应聘者在3年内不得生育。考虑到就业形势,李女士勉强同意。2014年1月,李女士意外怀孕,考虑到入职时商贸公司的苛刻规定,李女士暂时隐瞒了怀孕情况。

    2014年5月,商贸公司得知了李女士怀孕的消息,管理人员当日下午就下发通知,将李女士除名。李女士不服商贸公司的处理,通过裁审程序,起诉要求撤销除名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审理,法院认为商贸公司除名决定不合法,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商贸公司继续与李女士履行劳动合同。

    □ 法官释法

    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行为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案例中,商贸公司强行与女职工约定禁止生育条款,缺乏合法性依据,应属无效。此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中,商贸公司以李女士怀孕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明显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由于职场孕妈处于特殊生理时期,往往被部分用人单位视为“负担”,以种种借口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严重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利和生存权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孕妈们应果断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法官也提示职场孕妈,怀孕期间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请假考勤制度,履行好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在“三期”中的各项权利。

    攻略二:正常产检受保护,公司无权扣工资

    吴女士是某科技公司的测试员,2012年10月经医院检查确认怀孕3周,遵医嘱当月4次请假进行产检。在月终核算工资时,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将吴女士所请4天产检假视为事假,并扣发了吴女士当月工资1380元。

    吴女士经咨询,得知产检不能扣发工资,便向公司提出异议。未果后,吴女士又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申请,后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补发了吴女士当月工资1380元。

    □ 法官释法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就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就产前检查进一步解释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因此,科技公司将吴女士产检请假视为事假并扣发工资,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对孕期女职工权益的特殊保护性规定,应予以纠正。

    部分企业将产检安排视同事假,可能存在故意降低用工成本的考虑,也可能对法律的细节规定不了解。在出现类似案例中的违法情形时,女职工一定要及时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异议,若无法协调解决,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攻略三:怀孕后正常工作,公司不得降低工资待遇

    汤女士为某物业公司客服部经理,2014年10月,汤女士向某物业公司递交请假证明,时间自2014年10月8日至10月20日止,请休原因“早孕、妊娠呕吐”。2014年10月24日,某物业公司做出“关于调整汤女士工资待遇的决定”,将汤女士工资标准由5200元降低为3000元。汤女士不服物业公司的处理决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撤销公司做出的“关于调整汤女士工资待遇的决定”,并获支持。

    □ 法官释法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待遇。案例中某物业公司的降薪决定一方面有违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也未经民主协商,缺乏合法性依据,故应予以撤销。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知晓女职工怀孕后,常常以照顾女职工为名,单方变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降低女职工的薪资,借此来降低用工成本,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应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变更。即便单位确实是出于保护孕期女职工进行的调岗和调薪,也需要在与女职工协商的前提下进行。

    攻略四:企业未缴生育险,报销责任公司担

    张女士是北京一家广告公司的设计总监,喜得一子后却发现因为公司没有为她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她无法报销生育的医疗费用,也无法领取生育津贴。当张女士找到公司负责人时,公司负责人却说,当时办理生育保险的员工已经离职了,是因为那位员工的疏忽,和公司无关。面对急需用钱的新生宝宝,张女士非常着急,她的医药费还能报销吗?

    □ 法官释法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等,生育津贴即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企业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未按照该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该规定的标准支付。

    由于张女士所在的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张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张女士无法报销生育费用、领取生育津贴,应由企业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费用。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对生育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对女职工特别保护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作者系北京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