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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厨师诉人社局对就业性别歧视行政不作为案将于6月8日二次开庭

栏目:职场性别歧视 来源: 本站 日期:2016-06-07

案情简介:

 

在2015年6月28日,原告在58同城网站上看到广东惠食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招聘厨房学徒的广告,原告条件符合其任职资格描述,面试之后被告知招满人了。却发现被告依然在发布同样职位的广告,原告无法理解,打电话去询问才发现对方拒绝的理由是因为厨房不招女生。在那之后原告多次询问要求对方都只以性别的理由拒绝,甚至把网页上的招聘信息也改成了只招男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高晓对其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与此同时向广州市人社局进行投诉。

 

2015年11月24日,高晓收到了人社局的(未盖章)的回复,称经调查,惠食佳否认以限男性拒绝录用的事实,并认为高晓已提起诉讼,所以不予受理,请依法律程序处理。

 

高晓的代理律师黄溢智表示:《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要求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即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有监管责任; 而相关罚则也可以在《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找到。高晓针对用人单位提起的是民法上的侵权之诉,要求其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是该类诉讼的应有之义;而同时向人社部门投诉要求对用人单位发布歧视性招聘广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当其不作为时诉诸司法机关,是公民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之行政诉讼,此两者诉求并不冲突,不能因为提起了诉讼就不受理投诉。  

 

因此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起诉,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的就业歧视投诉不予受理之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请人对原告的就业歧视投诉予以受理。

 

本案曾于5月24日第一次开庭,然而被告未按法律规定由负责人出庭,人社局也并无工作人员出席,律师在多次质疑被告代理人的资格,并要求审判长作出认定才能开始庭审之后,审判长依然要求不顾资格继续庭审,律师认为其不能公平审判,于是对审判长与审判员进行回避申请。5月25日法院驳回回避申请,并决定于2016年6月8日9:00继续第二次开庭。

 

 

 

【相关案例】

 

1、曹菊诉巨人教育案

 

2012年7月,女大学生曹菊(化名)应聘培训机构“巨人教育”的“行政助理”职位,却被以“只招聘男性”为由拒绝录用。2012年7月11日在律师的帮助下,曹菊以“性别歧视”为由将巨人教育集团告上海淀区法院。该案被称为“全国性别歧视第一案”。

 

2013年12月,该案在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方北京市海淀区新巨人学校校长到庭参加诉讼。新巨人学校校长当场向曹菊赔礼道歉,双方当庭调解结案,被告方承诺支付3万元给当事人,作为关爱女性平等就业反性别歧视专项资金。

 

2、黄蓉诉杭州新东方烹饪学校案

 

2014年6月,应届毕业生黄蓉在应聘新东方烹饪学校文职过程中被以“仅限男性”为由拒绝录取,随即,黄蓉向浙江省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并胜诉,获得2000元赔偿,法院判决书上首次出现“就业性别歧视”字眼。被告新东方学校的违法行为被全国总工会评为“2014年度十大劳动违法案”。

 

 

 

【相关新闻链接】

 

 

 

1、中国青年报:《一女生应聘厨房学徒因性别遭拒:起诉要求性别平等》

 

http://zqb.cyol.com/html/2015-09/18/nw.D110000zgqnb_20150918_3-05.htm

 

2、广州日报:《只招男厨师?女大学生怒告一公司就业性别歧视》

 

http://news.dayoo.com/guangzhou/201509/17/139995_43863558.htm

 

3、央广网:广州女厨师应聘学徒遭拒“约饭”人社厅长未果

 

http://news.cnr.cn/native/gd/20151209/t20151209_52073495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