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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

栏目:法律法规及政策 来源:女行邮件组 日期:2014-08-19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

联合国大会第六十六届会议,2011.8

 

联合国 A/66/215

大 会

第六十六届会议

 

提高妇女地位

秘书长的说明

秘书长谨依照大会第65/187 号决议,向大会转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Rashida Manjoo的报告。

*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

摘要

这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Rashida Manjoo 依照大会第65/187 号决议向大会提交的第一份书面报告,其中概述了特别报告员的工作情况和主要调查结果,以及继续面临的种种挑战,并提出具体建议,通过基于各国尊重、保护和落实妇女和女童人权的义务的综合框架,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目录 页次

一. 导言....................................................................4

二. 活动.................................................................. 4

A. 国别访问................................................................ 4

B. 专题报告................................................................ 4

C. 函件与新闻稿............................................................ 4

D. 妇女地位委员会.......................................................... 5

E. 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联合报告............................................ 5

F. 区域合作................................................................ 5

G. 其他活动................................................................ 5

三. 从家庭至跨界领域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持续存在:有效补救的挑战....................

A.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作为人权问题............................................ 6

B.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在四个领域中的表现...................................... 8

C. 各国根据国际人权法尽职调查:不断发展的实践,判例和现存的挑战............ 15

D. 预防和保护综合框架...................................................... 21

附录

一. 截至2011 年7 月30 日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专题年度报告25

二. 截至2011年7月30日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国别访问报告.. 26

 

一. 导言

1. 这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Rashida Manjoo 依照大会第65/187 号决议向大会提交的第一份书面报告,其中第一节概述特别报告员在2010年10月和2001 年7月期间开展的活动;第二节概述其工作情况和主要调查结果,以及继续面临的种种挑战,并提出具体建议,通过一个综合框架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二. 活动

A. 国别访问

2.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特别报告员正式访问了阿尔及利亚(2010 年11月1日至10 日)、赞比亚(2010年12月6日至11日)和美利坚合众国(2011年1月24日至2 月7日)。

3. 2011年,意大利和约旦对特别报告员的访问要求给予肯定答复。特别报告员敦促尚未作出回应的政府这样做。她期待得到孟加拉国、尼泊尔、巴布亚新几内亚、所罗门群岛、索马里、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津巴布韦政府的肯定答复。

B. 专题报告

4. 特别报告员2011 年6 月向人权理事会提交专题报告(A/HRC/17/26),着重阐述了相互交叉的多重形式歧视,并建议采取综合办法,处理助长和加剧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相互交叉的多重形式歧视。本报告第二节进一步阐明了这一办法。

C. 函件与新闻稿

5. 给各国政府的函件涉及一系列问题,反映出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有关的不平等和歧视格局。这些包括但不限于任意拘留、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即决处决和法外处决及包括强奸、性虐待和性剥削在内的性暴力。特别报告员感到遗憾的是,在本报告所述期间,13 个有关国家政府中只有3个对收到的函件作出答复。

6. 特别报告员还单独或与其他任务负责人共同发布新闻稿。

D. 妇女地位委员会

7. 2011年2月,特别报告员向妇女地位委员会提出口头报告,呼吁参照从《北京行动纲要》执行情况的15 年审查汲取的教训,对妇女权利采取一种新的看法。她还强调指出,各国应更有效地履行涉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应尽义务。

E. 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联合报告

8. 依照人权理事会第10/33号和第13/22 号决议,特别报告员为七名联合国专家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局势的第三次联合报告提供了资料。特别报告员对继续普遍侵犯妇女和女童权利而不受处罚表示关切,并与她的同事一道再次吁请安全理事会考虑制订一项特别程序国别任务。

F. 区域合作

9. 特别报告员继续积极与民间社会组织接触,包括通过参加区域协商会议。2010年9月,她与文化权利独立专家一起参加在尼泊尔举行的区域协商会议,重点是妇女、文化和人权。2011 年1 月,她参加了在马来西亚举行的亚太区域协商会议,重点是多重形式歧视的主题,随后举行了全国协商会议。2011年6月,特别报告员参加了在布鲁塞尔与欧洲民间社会组织举行的协商会议,包括欧洲暴力侵犯妇女行为观测站的代表。

G. 其他活动

10.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特别报告员参加了一些与其任务有关的专题会议、研讨会和会外活动,包括:二次参加在马德里举行的杀害女人问题会议;关于国际人权条约在欧洲联盟适用促进和保护移徙家政工人权利的讨论会;关于传统价值观和人权的研讨会;人权理事会举办的关于妇女的小组讨论会。应挪威司法部长的邀请,她对挪威进行了考察访问,期间她与许多国家行为者和非国家行为者举行会晤,讨论不断发展的做法,寻求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报告员承认这些访问的价值,通过访问,她有机会与国家利益攸关方接触,并学习国家经验。她感谢挪威政府提供这次机会。

11. 特别报告员在大会第六十五届会议期间举办关于赔偿女性暴力受害者的会外活动,在人权理事会2011 年6 月第十七届会议期间,举办关于区域标准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会外活动。非洲、亚洲、欧洲和美洲区域人权机制的代表参加了第二次会外活动,该活动的目的是分析各区域人权文书中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各项规定,以及各区域机制发展的相关判例。此外,还对确定潜在合作领域进行了探讨。

三. 从家庭至跨界领域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持续存在:有效补救的挑战

12. 在世界各地,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无所不在,非常普遍,让人不可接受。暴力侵害妇女是剥削和虐待的持续,其根源是相互交织的多重形式歧视和不平等,与妇女的社会和经济状况密切相关。无论是发生在冲突中、后冲突或所谓和平期间,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各种形式和表现同时是歧视、不平等和压迫的因果。

13. 考虑到暴力的相互交织和持续性日益模糊公共和私人领域暴力之间的差别,特别报告员分析了四大领域中暴力侵害妇女行为:㈠ 家庭中;㈡ 社区中;㈢ 国家实施或宽恕的暴力;㈣ 在跨国领域。这四大领域既不相互冲突,也不分主次。如果在这些领域中发生的暴力针对妇女或主要由妇女组成的团体,则暴力构成歧视妇女。

14. 下文A节跟踪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作为人权问题的逐渐发展,包括任命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B 节说明特别报告员在家庭、社区、国家和跨国领域中确定的最普遍表现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C 节着重说明在各国履行其防止、保护、调查和惩处的应尽义务方面,一些不断发展的做法、判例和挑战。最后,D 节建议采取综合办法,处理相互交织的多重形式的歧视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A.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作为人权问题

1.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作为人权问题的逐渐发展

15.全球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运动25 多年来一直努力“大大改变人权问题讨论中妇女的地位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状况”。1985年,第三次审查和评价联合国妇女十年:平等、发展与和平成就世界会议在肯尼亚内罗毕举行,标志着妇女十年(1976-1985)的结束,并评价了国际社会在实现妇女平等、发展与和平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内罗毕会议“再次重申对妇女地位的国际关切并为国际社会再次承诺提高妇女地位和消除基于性别的歧视提供了一个框架”。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是与会者提出的关切问题之一。

16.1993 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了《宣言和行动纲领》,承认“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性人权中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部分”。世界会议吁请大会通过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宣言草案,并敦促各国依照其规定杜绝暴力侵害妇女行为。1993 年,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其中在国家的定义、范围和义务及联合国作用方面,提出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更全面框架。人权委员会同年作出决定,其中委员会考虑指定一名暴力侵害妇女论及特别报告员。依照该决定,第1994/45 号决议规定,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是将妇女权利纳入联合国人权机制并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7.关于《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执行情况五年审查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明确指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已成为许多国家议程上的优先问题。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进一步呼吁各国“把对各种年龄妇女和女孩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基于一切形式歧视的暴力行为,视为应受法律惩处的犯罪行为”。2010年,会员国在北京会议十五年审查会议上承认,实现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权利的努力中,执行《北京宣言》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相辅相成,并强调履行这些承诺和实现国际商定的发展目标之间相互依存。

18.这些事态发展导致大会、人权理事会和安全理事会通过多项特别关注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决议。例如,大会和人权理事会日益将不平等和歧视(包括性别暴力)确定为侵犯妇女和女童人权行为。这些机构通过的决议日益指出,遭受多种形式歧视的妇女更可能遭受性别暴力,并将“男女权利失衡和结构性不平等)确定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根源。在和平与安全方面,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和第1820(2008)号决议呼吁采取特殊措施,保护武装冲突中妇女和女童免受性别暴力。

19.全球仍非常关切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普遍存在的问题。例如,在2010 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的代表各区域的21 个国家中,大多数国家普遍存在或持续存在或不断增加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该委员会已在其第12 (1989)号和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中明确将歧视妇女与性别暴力挂钩,并经常呼吁缔约国在他们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中提供有关暴力的信息,说明为消除此类暴力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20.目前,联合国根据以下三项原则讨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第一,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作为男女平等和不歧视事项来处理;第二,将相互交织的多重形式歧视视为危险因素,使一些妇女更可能遭受定向、多重或结构性歧视;第三,人权相互依存反映在诸多努力中,如努力处理与民事、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领域有关的暴力侵犯妇女行为的原因。

2.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规定

21.1994 年以来,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一直研究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各种形式、普遍程度、原因和后果;分析在保护妇女免遭暴力方面的法律和机构发展情况及其余挑战;向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提出克服这些挑战的主要建议。

22.通过专题报告、国别访问、协商会、专家会议、致各国政府函和其他机制,特别报告员执行任务,处理生活各领域中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特别是在上述四个领域中。

23.特别报告员编写的专题报告和国别访问报告有助于提供一个处理不同形式性别暴力的框架,其中分析了暴力的因果,并说明国家行为者和非国家行为者及区域和国际利益攸关方在消除公共和私人领域中暴力行为方面的作用。专题报告还有助于引导政策,改进国际法中的妇女人权标准。例如,人权高专办利用特别报告员关于赔偿问题的2010 年报告,在乌干达北部实施一个关于赔偿和能力建设的项目,并与联合国联合人权办公室共同实施一个联合项目,重点是刚果民主共和国性暴力受害者的补救和赔偿问题。

 

B.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在四个领域中的表现

24.下节借鉴特别报告员在2009 年至2011 年进行国别访问(吉尔吉斯斯坦、阿尔及利亚、萨尔瓦多、赞比亚和美利坚合众国)期间的调查结果,以及以前各位任务负责人的调查结果,说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在四个领域的每一领域中的普遍程度和各种表现。同样,本节不打算详尽阐述全球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各种形式,而是努力通过选定特别报告员涉及的主题,着重说明此类暴力如何能够自我表现的具体事例。

1. 家庭暴力

25.特别报告员确定了两大类家庭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家庭暴力;暴力对待和(或)欺压妇女的有害和有辱人格的做法,无论根据宗教、习俗或其他社会法律和做法是否有理。特别报告员还制定了宽泛的家庭定义,包括亲密伴侣和人际关系,包括非同居伴侣、前伴侣和家政工人。

26.特别报告员国别访问确认,家庭暴力仍然非常普遍,对社会各阶层妇女造成影响。正如她访问美利坚合众国的报告所述,2008年大约552 000名妇女遭到其亲密伴侣的暴力侵害。在萨尔瓦多,2008 年家庭健康报告指出,44%的已婚妇女或与伴侣同居妇女遭受心理暴力,24%遭受身体暴力,12%遭受性暴力。根据阿尔及利亚的一项全国调查,30%以上的妇女经常遭受身体或心理暴力的威胁,10.9%的妇女不止一次被其亲密伴侣强迫发生性关系。

27.国别访问表明,某些妇女群体尤其可能遭受暴力。在美国,特别报告员注意到非裔美国妇女遭到亲密伴侣暴力侵害的比率比白人妇女高35%。为进一步说明贫穷、排斥和暴力之间的关系,国别访问还披露,美国土著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和性攻击的普遍程度超过该国其他人口群体。特别报告员还发现贫穷妇女和受教育少的妇女、寡妇或分居妇女特别弱势,因为她们没有家庭和社区的支持。在阿尔及利亚和吉尔吉斯斯坦,据报25 岁至44 岁妇女和有二个以上子女的妇女遭受很多家庭暴力。

28.家庭暴力继续被视为社会可接受的合法行为。特别报告员在访问吉尔吉斯斯坦期间发现,38%的15 岁至49岁妇女认为,丈夫有权在各种情况下殴打妻子。家庭暴力还是举报率极低的罪行。在进行国别访问期间,受害人提出了不愿联系当局的类似原因:害怕报复;家庭或社区施压,不让揭露家庭问题;对权力的认识水平低;没有支助服务;经济依赖;认为警察不会适当作出反应。

29.其他形式家庭暴力的起诉率仍然很低。在萨尔瓦多,家庭法庭中家人暴力案件司法程序的数目从2003年的4 890 降至2007年的1 240。特别报告员多次听到有人说,警官鼓励当事方非正式解决和和解,而不是逮捕施暴者。在赞比亚,妇女宁愿调解,主要原因是家庭压力和经济上依赖虐待者。妇女面临多种形式歧视,如移民妇女和土著妇女或少数族裔妇女尤其不愿意与当局接触,她们认为当局是压迫者而不是保护者。特别报告员在访问美利坚合众国期间收到多份报告,称有色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在家庭暴力之后被捕。

30.有害和有辱人格的做法与家庭暴力密切相关,损害妇女的权利和地位,而且尽管有关法律禁令不断增加,仍不对其进行系统监测或惩处。在一些国家,早婚和强迫婚姻、一夫多妻制和未登记婚姻仍令人关切。特别报告员认为这些做法是“加重因素”,使妇女更容易遭受暴力。在吉尔吉斯斯坦,报告员发现早婚(12.2%的妇女)和未登记婚姻与失业率不断上升、贫穷女性化及家长制传统和宗教保守主义重新出现之间的相互关系。早婚助长高孕产妇死亡率,因为分娩时间长和其他并发症。同样,叙利亚未登记婚姻中的妇女更容易遭受暴力和虐待,而且据报她们很难结束虐待关系,因为得不到支持,而且没有其他住房和法律保护。尽管法律限制一夫多妻制,但遭受丈夫暴力或暴力威胁的妇女告诉特别报告员,她们的丈夫想让她们同意一夫多妻制。

31.许多妇女不仅遭受丈夫而且遭受丈夫家人的暴力侵害。比如,在实行“新娘标价/嫁妆”的国家,配偶和婆家人认为他们购买了新娘,因此有权对他们的“财产”实施暴力和其他形式虐待。

32.与维护名誉有关的暴力侵害和危害妇女行为与家庭和社区中的歧视和不平等交织在一起。联合国人口基金会(人口基金)统计数据表明,每年大约5 000 名妇女在与维护名誉有关的暴力中被家人杀害。自从任命特别报告员以来,在报告员访问阿尔及利亚、阿富汗、伊朗、荷兰、和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巴基斯坦、瑞典和土耳其期间,报告了以维护名誉名义暴力侵害和杀害妇女的情况。正如秘书长2006 年关于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深入研究报告指出,以维护名誉的名义实施的罪行通常具有集体性质,整个家庭都认为受到妇女实际或察觉到的行为的伤害。这些还具有公开性质,影响其他妇女的行为。由于这一集体因素,极难将受害人与实际或潜在实施者分开,除非她愿意断绝所有家庭关系,在她的社会圈子之外开始生活。

2. 社会上的暴力行为

33.任务中列出了社区内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强奸/性侵犯、性骚扰、机构内的暴力、贩卖、强迫卖淫、对移徙女工的暴力和色情。盯梢、对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的暴力、绑架新娘、杀害妇女(包括与巫术和嫁妆相关的杀人),是对妇女暴力行为这一领域的其他表现。

34.性暴力是一种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普遍广泛的表现,植根于歧视文化,其中使男性利用掌控女性身体合法化。在萨尔瓦多,性暴力发生率从2007年的3 368例,增加到2008年的4 120 例。强奸和性侵犯也是美国国内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普及形式,2008 年,估计有500 名妇女每天被强奸。在赞比亚,10 名妇女中就有一名经历过性虐待。通常,性暴力在公众意识中不一定认为是犯罪。在吉尔吉斯斯坦,统计表明,对妇女的性暴力案件增加,意识非常低:35%的城市妇女和25%的农村妇女表示,她们不认为性暴力构成犯罪。

35.学校和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是公认的普遍暴力表现形式。在萨尔瓦多,特别报告员听到的证词表明,在出口加工厂,年轻妇女的工作条件很差,受到工头的口头和身体虐待、性骚扰和强制性妊娠测试。在阿尔及利亚,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性骚扰无孔不入,在特别报告员访问时也报告不足,尽管当局采取值得称道的步骤,把滥用权力的性骚扰定为犯罪。访问美国时发现,无证移民妇女特别容易受到暴力侵害,包括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和虐待。特别报告员访问赞比亚期间的报告中表示,学校男工作人员和男生在教育机构中性虐待和身体暴力侵害女生仍然是个问题。从家到学校的距离很远,也增加了骚扰的风险,据报,女生与小巴和的士司机发生性关系,充作乘车费。

36. 特别报告员关注的是,妇女因自己的性倾向和性别认同,普遍遭受歧视和暴力。在吉尔吉斯斯坦的访问表明,社会对同性恋、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高度憎恶、歧视和实施暴力。对话者讲述了这类暴力事件,包括残酷的轮奸、“治疗”强奸和家庭暴力,原因就是女性的性认同和性别认同。一项研究表明,23%的女同性恋和双性恋女性有强迫的性接触,56%的家人试图迫使其改变自己的性认同或倾向。访问萨尔瓦多时也发现同样情况,其中,谋杀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雌雄同体社区的案件,从2003 年4 起,增加到2009 年12 起。向特别报告员讲述了普遍的歧视和暴力行为,包括轮奸和家庭暴力。

37.杀害妇女是指暴力杀人/谋杀妇女,其原因正是因为她们是妇女,这发生在许多情况下,分跨四个领域。它包括亲密伴侣暴力谋杀、性谋杀、荣誉杀人、杀害女婴、因嫁妆死亡、杀害妓女、杀害被控施巫术的妇女,以及自杀和无法辨认的产妇死亡。杀害妇女往往与家庭暴力有关,其最严重的会导致死亡。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以色列、南非和美国的杀害妇女的研究表明,40%至70%的女性谋杀受害者,是被丈夫或男友杀害的。2004 年纽约市的一项研究还表明,经历各种各样歧视的妇女特别易受暴力行为,其中表明,亲密伴侣凶杀案受害者的51%是外国出生的,45%是出生在美国。2008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在加拿大的审查发现了20 年来数百起土著妇女失踪案件或被杀案件,这项都没有进行充分调查,没得到了优先重视,肇事者至今仍然逍遥法外。

38.特别报告员2010 年后续访问萨尔瓦多,发现全国极端暴力谋杀妇女和女童的案惊人地增长。这些谋杀的模式类似于前特别报告员访问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和墨西哥时报告的杀害妇女的情况:受害者10至29岁,被绑架后给杀害在公园或荒地,身上经常有性虐待痕迹,有时遭受切割、酷刑和斩首。极端的社会经济不平等,重男轻女文化,犯罪率高等基本因素,促成了社会上对妇女的暴力和歧视。如特别报告员访问美国的情况,妇女受谋杀,以及强奸和殴打,也与缠扰行为有关,这方面,女性成为目标远远高于男性。

3. 国家实施或纵容的暴力

39.国家实施或纵容的暴力可包括冲突期间基于性别的暴力,拘留暴力,对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以及对土著和少数群体妇女的暴力行为。

40.冲突和冲突后局势往往会加剧现有的对妇女的歧视,压迫和暴力,加剧男性对性行为的控制。第一个任务负责人关于武装冲突时期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报告讲述了“难以想象的暴行”,现在情况仍然如此。军事环境一般特点是等级森严,服从命令,妇女遭受暴力和虐待的风险最高。如特别报告员访问美国后所报告,军队中性攻击和性骚扰妇女已经成为普遍的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形式。军队中的性侵犯大多数没有报告,但统计数据表明,妇女占已经报告的案件中的绝大多数。类似于通过谈判与和解解决家庭暴力案件,美国军队中绝大多数的性侵犯案件也是通过非司法处罚处理的:只有14-18%的案件被起诉。

41.正如前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表示,对妇女的暴力监禁非常通常包括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如威胁强奸、触摸、“贞操测试”、剥光衣服、强力搜身、有性含义的侮辱和屈辱。特别报告员希望提请注意,2010 年,给各国政府的38份来文中,15份涉及在指控当局使妇女受到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在赞比亚,据称,妇女在拘留设施遭受虐待、暴力和侮辱或有辱人格的处罚,用以逼供。根据2008-2009 年美国监狱和拘留所性受害者情况报告,监狱中4.7%的妇女经历犯人的性侵犯,2.1%经历了工作人员的不当性行为。访问期间,对犯人的采访表明,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强迫性活动,然后给予打电话、访问或基本用品,如食品、洗发水或肥皂的方便。

42. 在吉尔吉斯斯坦,妇女在逮捕并在调查当局寻求口供的调查期间,面临受虐待的最大风险。一些组织和妇女受害者讲述了在警察拘留期间受到威逼利诱,被绑到散热器上,枪指着头,殴打和烧伤等。在拘禁设施中的许多妇女,往往无法获得足够的医疗和护理。在赞比亚,女性被拘留者,无论是在警察局或监狱中,很少获得产前和产后护理和治疗,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结核病检测,很少或根本没有营养补充。

4. 跨国暴力行为

43.前特别报告员突出说明了跨国方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风险和更大的脆弱性,称其为“跨越传统国家边界的生活经验”的第四个领域。在此分析贩卖和其他当代形式奴隶制的妇女受害者、难民妇女、移徙女工、特别是不正规的移徙工人的情况,以及跨国人员,如维持和平人员对妇女的剥削。

44.污辱、强奸、早婚和为生存卖淫,仍然是难民营以及城市地区寻求庇护和难民妇女的主要问题。在冲突期间,妇女往往被跨国贩卖,为武装冲突战斗人员提供性服务。武装冲突增加了妇女和女童被绑架,被迫成为性奴隶和/或强迫卖淫的风险。现在大多数冲突是内部的,但妇女和女童可能被运到邻国境内的武装团伙营地。部署在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中的国际人员也虐待妇女和女童。

45.特别报告员访问了萨尔瓦多、吉尔吉斯斯坦和赞比亚——三个都是贩卖认可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发现了贩卖妇女和儿童强烈的共性。在吉尔吉斯斯坦,贩卖妇女和儿童在过渡期越来越普遍,并仍然是个问题。尚无可靠数据说明人口贩运的普遍程度,但政府报告指出,被贩卖的受害者98%是15 至30岁的妇女和女孩。到城市就业的诱惑,吸引农村年轻妇女和女孩到城市,或是到国外,然后就被迫受到性剥削。一位年轻女子在访问期间接受采访,她表示,曾来比什凯克寻求就业,但被引诱到城郊,被锁了几个月,并被迫与客户性交。由于害怕报复,她没有报告警方,甚至害怕在街上行走。同样,在萨尔瓦多,特别报告员发现,人口贩运受害者大多数是妇女和女孩,给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措施不足,无以确保保护受害者和证人,执法人员缺乏支持服务和相应无效,促成了漏报现象。

46.不正规的女性移民、寻求庇护的妇女和难民,特别容易在跨国贩卖遭受暴力行为。访问赞比亚时,特别报告员获悉,女性移民,尤其是从事性工作者,往往遭受性虐待,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因为她们无法求得安全性交。此外,她们的不正规状态,使得其不愿意寻求医疗保健。同样,在美国的移民妇女往往遭受虐待的比率更高,因为她们鲜有机会获得法律、社会和支持服务。与美国伙伴生活在一起的无证移民妇女的证词显示,受虐待时,她们担心被驱逐出境,不愿意向当局寻求援助。也有人指出,施暴者可能不去为其外国伴侣或妻子申请获得永久居留身份,以此保持他们的权力,控制这些妇女。

C. 各国根据国际人权法尽职调查:不断发展的实践,判例和现存的挑战

47.在国际人权法中的尽职调查标准,已越来越成为衡量国家遵守义务,防止和应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标尺。1993 年“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敦促各国行使尽职调查,“防止,调查,并按照本国法律惩处对妇女施加暴力的行为,不论是由国家或私人所施加者”。

48.宣言“规定各国应在本国法律中拟定刑事、民事、劳动和行政处分规定,以惩罚和纠正使妇女遭受暴力伤害的错误行为;应为遭受暴力行为的妇女提供运用司法机制的机会,并根据国家立法的规定为受到伤害的妇女提供公正而有效的补救办法;各国还应使妇女了解通过这种机制寻求补救的各项权利”。

49.各国努力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应只注重立法改革,普及司法,并为受害者提供服务,还必须解决预防问题,特别解决暴力侵害妇女的根本原因。通过实施现有的人权标准,各国应确保,在社会各阶层,从家庭开始,直至跨国领域,解决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根源和后果。这样做时,各国应考虑妇女遭受的暴力的多种形式,歧视的不同类型,以采取多方面策略,有效防止和打击这种暴力。

50.如上所述,尽职调查的责任,包括国家以下义务:(a) 防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b) 调查和惩罚所有对妇女的暴力行为,(c) 保护妇女免受一切暴力行为,(d) 对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补救和赔偿。本节探讨各国如何努力遵守这些义务。

1. 预防

51.秘书长2006 年的一项研究报告,突出说明了初级预防方面的一些积极战略,即防止暴力滋生。这些措施包括:(a) 宣传和活动,(b) 教育和能力建设,(c) 社会动员,(d) 调动男子,(e) 利用新闻媒体和信息技术,(f) 促进公众安全。

52.这项任务还强调,无保留地批准所有有关人权文书,将其纳入国内法律、司法和行政秩序,通过措施加以实施,是国家履行尽职调查标准的先决条件。

53.许多国家采用的防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最常见的第一步是立法。需要进一步关注的是,解决直接歧视妇女的法律和惯例,或对妇女或特定妇女群体具有差别和偏见影响的法律和惯例。其中包括立法继续直接歧视妇女的领域,如有关妇女私人领域权利的法律(包括自由决定婚姻、离婚和性与生殖健康的权利),或围绕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包括体面工作、继承、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源的权利)。

54.联合国妇女的一份报告指出,过去30 年,世界上,法律改革尊重妇女权利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目前139 个国家的宪法保证性别平等,各国颁布了国内立法,除其他外,禁止家庭暴力,建立同工同酬的法律,保证带薪产假,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或建立妇女平等的财产权和继承权。

55.一些国家加强了机构间合作,防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通过国家行动计划,消除暴力。在一些情况下,设立了国家妇女机构,或任命专员/监察人作为联络人,有时还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这些机制如果在国家议程上得不到重视,或没有提供足够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其效益会被削弱。例如,政府机构内的性别问题联络人常常缺乏决策权力或能力,难以影响机构议程。特别报告员也表示关注警察、法医服务和检察系统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而这三者是防止暴力,打击有罪不罚和让公众对司法系统保持信任的关键。

56.其他预防措施包括开展公共教育活动,利用海报、杂志广告、网站和电视及电台广告;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规定全国消除性别暴力行为行动日;开展宣传活动,邀请知名人士参加;开办培训和提高意识方案,培训有关专业团体,包括警察、检察官、司法机构成员、医生、护士和社会工作者。

 

2. 起诉和惩罚

57.尽责标准挑战了将国家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局限在公共领域的传统国际法编纂方式。如今已十分明确,如果国家不处理包括亲密伴侣暴力和/或家庭暴力在内的私人领域暴力,就可能由于不履行以不歧视的方式提供保护和惩罚暴力和虐待的义务而被追究责任。

58.各国主要通过加强警方、检察官和法官的能力和权力来履行其调查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义务。各国还对刑法作了修正,以确保暴力行为受到恰当惩治。有些国家通过了规定新的刑事罪行的具体法律,并通常规定设立专门的调查或起诉部门。关于调查和起诉暴力侵害妇女案的具体政策措施和程序也得到制定。家庭暴力方面,民事保护令、强制逮捕政策和强制起诉政策等措施旨在保护受害人免受更多身体伤害,并确保家庭暴力案件即便受害人不愿出庭作证也不会不予受理。尽管如此,一些国家仍未能在其国家法律中将一切表现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犯罪,包括婚内性暴力行为和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

59.设立妇女派出所有助于提高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认识并增加报案数量。这些专门派出所在启动暴力伤害妇女案件的法律程序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并负责确保执行保护措施、立即为幸存者提供援助及进行讯问,并指导在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办案进程。民间社会组织监测这些机构开展的工作并查明可能需要改进的领域。106 特别报告员欢迎采取其他有关措施,包括让拥有具体知识专长的女警官参与登记和处理性别暴力。此举旨在创造一个鼓励报案的有利环境。

60.尽管如此,在许多情况下,各国不履行其调查并适当惩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责任,对于在私人领域发生的暴力尤其如此。执法和司法系统中普遍存在男尊女卑的态度,加之缺乏资源和对现行适用法律知识不足,导致对暴力侵害妇女案件所作反应不充分,而且这种行为一直为社会所接受。

61.Vertido诉菲律宾案涉及一名妇女受到性攻击以及随后根据基于性别的有关强奸的谬论和错误理念无罪释放犯罪人。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认为本案中缔约国违反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指出,《公约》缔约国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修改或取缔歧视妇女的现行法律规章及习俗和惯例。在这方面,委员会着重指出,陈规定型影响妇女获得公平、公正审判的权利,司法机构必须谨慎行事,不要仅仅根据关于强奸受害人或一般性别暴力受害人的先入为主的观念,订立妇女或女孩应当如何面对或应对强奸的固定标准。

62.特别报告员从试图借助法律系统的家庭暴力受害人那里收集的证词表明,除非暴力导致严重人身伤害,否则警方、起诉人和法官仍倾向于息事宁人,因为他们相信家庭暴力属于私事。因此,他们劝阻受害人起诉案件并力促和解,从而使受害人返回受虐环境。家庭暴力案件往往被视为行政罪而不是刑事罪,或是被归类为轻罪,导致轻判或不当判决。

63.对危害妇女罪的起诉非常少,这使受害人更加相信,司法机关没有系统地保证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作出反应,虐待她们的人不会受到惩罚。这导致报案率低,这些案件进一步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影响妇女的各种暴力更加变本加厉。

3. 保护

64.各国在尽责保护义务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主要包括提供服务,比如电话热线、保康、咨询中心、法律协助、收容所、限制令和资助暴力受害者。但是,尽管采取了保护措施,但执行工作前后不一致以及不克尽职责有时会导致举报暴力事件的妇女再次受害。

65.在实施保护义务方面的主要差距包括:警方执法不当;缺乏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的司法制度;缺少或不能充分提供收容所等服务设施,这意味着妇女通常没有选择而必须继续与虐待她的人生活在一起。此外,保护的重点往往是提供短期紧急援助,而不是为受害者人提供避免再次受害的手段。

66.缺乏足够的暴力受害妇女和女孩专用收容所致使她们不露面和沉默。特别报告员注意到,在大多数她访问过的国家里,即便存在政府运营的收容所,非政府组织也在管理收容所设施和向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心理、医疗和法律援助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不论由私人资助还是接受政府补助,这些中心通常均数量不足,缺乏人力物力资源,而且往往集中在不是所有妇女均可前往的地区。在赞扬民间社会组织的工作时,特别报告员指出,保护妇女免受暴力侵害的尽责义务主要应由国家及其代理人承担。因此,国家有责任确保家庭暴力受害人能够获得并利用有效保护和支持服务。此外,特别报告员对整个健康、心理和法律部门缺乏确保向受害人及时提供协调一致的支持服务的政策指导表示关注。

67.特别报告员访问美国期间参观了明尼苏达州Hennepin县家庭虐待服务中心,这是一个向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服务的“一站式中心”。该中心的一个创新点是,同一建筑内设有若干市、县机构和宣传机构,在整个司法程序中帮助受害人。该中心的倡导者不仅帮助受害人完成申请保护令的必要文书工作并解释民事和刑事法院的诉讼程序,而且陪同受害人出庭,帮助她们为自己和家庭制定安全计划,并帮助她们寻找收容所或临时住处,还介绍她们求助于其他资源和服务提供方。

68.避免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再度受到伤害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制订提供证词的程序规则,必须保证受害人和证人不会因为提出指控而受到进一步伤害。

69.在国际一级,国际刑事法院已经建立若干机制,以确保适当处理在武装冲突期间犯下的基于性别的罪行。法院被害人和证人股提供保护、支持和其他适当援助,以确保作证者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尊严和隐私。在诉讼的各个阶段,从审判前/调查至审判后均可请求被害人和证人股提供服务。此外,法院受害人信托基金的任务是协助受害人并执行法院下令进行的赔偿。116 在国家一级,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受害人和证人股已制定了一整套保护和支持方案,根据后续研究,已听取通报并获得支持的证人在法院的经历基本上是正面的。

4. 提供赔偿

70.大部分人权和人道主义法律条约均规定了获得补救的权利。对于粗暴和系统地侵犯人权,大会于2005 年通过了《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其前提即“各国有责任确保人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享有个人获得赔偿的权利”。《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都规定,国家有义务为所有暴力行为提供赔偿。然而,正如特别报告员2010 年的报告所述,实际上履行尽责义务进行赔偿仍严重不足。在实质和程序层面都极少关注有性别区分的赔偿,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妇女常常是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暴力的对象。

71.鉴于暴力对妇女和不同妇女群体的影响各不相同,因此有必要制定具体补救措施,以便满足妇女的具体需要和优先要求。由于暴力侵害妇妇女个人行为通常属于业已存在并常常贯穿各领域的结构性从属地位和系统性边缘化的模式,因此,补救措施必须将对个人的赔偿与结构转变挂钩。这意味着,赔偿应当尽可能颠覆而不是强化业已存在的贯穿各领域的结构性从属地位、性别等级、系统性边缘化和结构性不平等模式,因为这些模式可能是妇女遭遇暴力的根源。

72.美洲人权法院2009 年就Gonzalez等(“棉田”)诉墨西哥案所作判决阐述了上述原则。本案涉及2003年非国家行为者对两名儿童和一名年青妇女实施绑架、杀害和性暴力,在本案中法院宽泛解释了国家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进行预防、调查并惩处的尽责义务。这一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美洲法院首次以变革方式采纳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赔偿的概念。法院认为,在结构性歧视的情况下,赔偿应以改变这一现状为目标,不仅寻求赔偿,还应寻求改正。该法院制定了评估赔偿适用的标准,包括以下内容:㈠ 赔偿应当与法院认定的暴力行为有直接关系;㈡ 赔偿应对金钱和非金钱损害作适当补救;㈢ 不得将赔偿作为致富或使人陷于贫困的手段;㈣ 赔偿是目标之一,但不得违反不歧视原则;㈤ 赔偿应“努力查明和消除歧视的结构性因素”;㈥ 赔偿应考虑性别差异;以及㈦ 考虑到国家声称为弥补损害采取的所有措施。

73.关于赔偿的其他判例还包括欧洲人权法院审理的Opuz 诉土耳其案。案件原告Opuz 女士和她的母亲曾多年遭受前者丈夫的暴力侵害。虽然她们提出了申诉,但警察和检察机关没有向两名妇女提供适当保护,Opuz女士母亲最终被女儿前夫杀害。法院裁定,申诉人因母亲被害遭受了痛苦和不幸,主管机关没有采取充分措施,通过威慑惩处措施防止申诉人丈夫实施家庭暴力,因此判给申诉人非金钱损害赔偿金。

D. 预防和保护综合框架

74.各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努力必须以预防为中心。预防必须通过解决各国保护、尊重并实现所有妇女和女孩的所有人权的基本人权义务,解决暴力的根本原因。各种战略必须适应当地具体情况,还必须都针对助长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普遍存在的对此类行为的社会默许,并力图增强妇女权能,实现妇女社会地位平等。

75.如前一节所述,解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预防框架除其他外应包括:(a) 立法措施,包括批准国际人权文书、协调国家法律、通过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专门法律,并分配充足预算和人力资源,确保这些法律得到有效实施;(b) 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消除调查和起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任何障碍、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向性别暴力受害人提供支持和服务,以及建立当局和服务方之间的协调机制,以确保就有关调查和起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事宜进行有效合作和信息共享;(c) 能力建设活动,包括培训和提高认识,如为所有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歧视妇女的公职人员举办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培训、旨在消除歧视态度并解决定型观念的提高认识运动,并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学校教科书和教学大纲。

76.日益清楚的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发生率与有效应对问责措施之间存在相关性。向女性暴力受害者提供的调查、起诉、保护和补救措施将对这种暴力行为的发生率产生直接影响。111 在调查和惩罚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时,以及保护这种暴力的受害人并向其提供补救时,各国努力的最终目标应该是解决结构性歧视并确保增强赋予妇女权能,以防止受害人再次受害和今后再出现暴力行为。

77.尽管如此,如果不以综合办法采取这些措施,同时进行社会变革和增强妇女权能,就不会带来实质性成果。特别报告员强调,为了解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结构性原因,应当将暴力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其他压迫制度联系起来。为使妇女能够逐步全方位实现其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和文化权利),各国应促进并支持通过教育、技能培训、普及法律知识和获得生产资源增强其权能。这将提高妇女的自觉、自尊、自信和自立。现行社会和经济力量体系与结构在机构和个人层面均加重了两性不平等,使妇女更易遭受暴力,特别是贫穷妇女、移徙妇女、土著妇女,以及年轻或老年妇女。通过诸如让妇女拥有财产/土地权、适当住房、经济独立或接受中学教育等预防因素增强妇女经济权能,或许可以成为遏制此类暴力的一个因素。权能增强的妇女懂得屈从和暴力并非是命中注定。她们抗拒将压迫内部化,培养自立能力,并在公共和私人领域不断质疑并通过谈判解决自己的生存条件。

78.关于在社区和家庭层面增强妇女权能,各国应开展“文化磋商”,籍此正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根本原因,揭露某些社会惯例的压迫性质。这一文化磋商要求查明和挑战文化和宗教代言权垄断者的合法性。正是那些垄断文化或宗教代言权的人,而非文化或宗教本身,准许殴打、打残或杀害妇女。因此,挑战并改变霸道的家长制结构和惯例的核心是国家参与增强妇女权能和社会变革。

79.实现妇女人权还需要政治意志和充足的资源分配,以解决当前的不平等和歧视现象。在进行这些努力时,各国应当以不歧视的方式行事,并且必须承诺为防止、调查、惩治暴力侵犯妇女行为和提供补偿作出相同努力和分配相同资源,因为他们承诺处理其他形式暴力。各国必须秉着诚意采取行动,并采取积极步骤和措施,以保证妇女人权得到保护、尊重、促进和落实。

1. 结论与建议:采用综合办法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80.采取综合办法了解歧视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除其他外要求:(a) 将各项权利视为普遍、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的;(b) 将暴力行为置于跨越人与人之间的暴力和结构性暴力的连续统一体中;(c) 说明个人歧视和结构性歧视,包括结构性和体制性不平等;(d) 分析妇女中和男女之间,即性别内和性别间的社会和(或)经济等级制度。

81.人权是普遍的。每个人,不管住在哪里,社会地位如何,都有权让其权利得到尊重、保护和实现,其中包括妇女不受暴力侵害的权利。然而,将权利理解为是普遍的不应妨碍各国考虑到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特殊性,也不妨碍各国在当地进行参与并充分承认妇女受压迫的各种不同的经历。考虑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采取有计划的应对措施不可脱离个人、家庭、社区或国家的情况。

82.人权也是互相依存的和不可分割的。各国应摒弃注重公民和政治权利上的错误做法,认识到否认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如何限制妇女有意义地享有公民和政治生活。采取综合办法了解歧视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时,必须包括分析适当生活水准权,尤其是把重点放在身体完整权、受教育权、公民和政治参与权和个人自决权。这些基本权利直接影响到妇女平等和全面参与公共和私人空间的能力。

83.采取综合办法处理暴力行为要求理解这种暴力在时间和空间上均处于一个连续统一体中,其各种不同的形式和表现反映出这一点。虽然进行一定的分类有助于向受害人提供服务(如门诊、心理或法律服务等),但从综合角度看,所有形式的虐待在质量上影响妇女及其社区和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福祉。各国必须认识到,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不是根源问题,之所以发生这种暴力行为是因为允许其他形式的歧视盛行。通过把暴力置于连续统一体中,各国能够恰当地分析暴力行为的来龙去脉,并认识到剥夺水、食物和其他人权就像家庭暴力一样恶劣并使人虚弱无力。虽然这些暴力形式绝不相同,但在审议其互相关系时,可被看作是平行的、类似的。

84.采取综合办法还要求各国认识到与歧视有关的结构性和体制性不平等的存在。基于种族、族裔、国籍、能力、社会经济阶层、性取向、性别认同、宗教、文化、传统和其他现实的歧视往往会加剧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承认歧视的结构性方面和因素对于实现不歧视和平等是必要的。结束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努力必须不仅考虑到暴力的直接后果如何影响到相关个人的生活,而且要考虑到歧视和不平等的结构如何延续和加剧受害者的痛苦经历。人与人之间、体制性和结构性形式的暴力延长了性别不平等,也延长了种族等级、宗教的正统性、排斥族裔群体的做法,以及以其他妇女群体为代价有利于某些妇女群体的资源分配。仅试图改善虐待现象而未考虑到妇女现实的措施,没有挑战从源头上助长了虐待现象的根本的性别不平等和歧视。

85.采取综合办法处理性别暴力要求了解性别间和性别内差别存在的方式,以及体制性和结构性不平等通过互相交织的多种形式歧视方式加剧暴力的方式。各国在履行其国际法律义务时,必须铭记歧视影响妇女的形式多种多样,这取决于她们在社会、经济和文化等级制度中的地位,某些妇女享有普遍人权的能力会被这种制度禁止或进一步削弱。这一办法也揭示了性别内歧视和不平等的关键方面,在迄今为止的努力中看不见这些方面,因为处理暴力行为时将所有妇女都视为毫无差别。

86.“一刀切”的方案办法不足以消除性别暴力。暴力是个人、家庭、社区和社会因素复杂的相互作用的结果,而且即使世界上每一个社会中的所有妇女都面临遭受暴力的危险,但并非所有女人都同样易遭暴力行为和结构的侵害。采用综合办法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要求通过采用处理妇女之间和男女之间不平等和歧视现象的措施,解决系统性歧视和边缘化问题。联合国人权条约、宣言和机制提供了体制框架,各国政府、非国家行为体和地方活动分子可在该框架内促进采取综合应对办法,识别、预防和最终结束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争取妇女人权的斗争仍是一项集体努力,我们应当联合采取行动,以确保全世界每个妇女和女孩都能充分享受这些人权。

 

附录一

截至2011年7月30日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专题年度报告

 

专题和年份 报告文号

对妇女的多种互相交织的歧视形式和暴力侵害(2011) A/HRC/17/26

向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赔偿(2010) A/HRC/14/22

妇女人权的政治经济学(2009) A/HRC/11/6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指标和国家应对措施(2008) A/HRC/7/6

文化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之间的关系(2007) A/HRC/4/34

作为消除暴力侵害妇女手段的尽责标准(2006) E/CN.4/2006/61

暴力侵害妇女与艾滋病毒/艾滋病相互交织(2005) E/CN.4/2005/72

有效执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际准则(2004) E/CN.4/2004/66

1994至2003 年对妇女暴力行为方面的国际、区域和国家事态发展(2003)

E/CN.4/2003/75/Add.1

家庭中以暴力对待妇女的文化习俗(2002) E/CN.4/2002/83

武装冲突期间国家实施或怂恿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2001) E/CN.4/2001/73

贩卖妇女、妇女的移徙和对妇女的暴力等问题(2000) E/CN.4/2000/68

关于侵害妇女的家庭暴力的后续报告(1999) E/CN.4/1999/68

国家犯下或纵容的暴力(1998) E/CN.4/1998/54

社区中对妇女的暴力(1997) E/CN.4/1997/47

对妇女的家庭暴力(1996) E/CN.4/1996/53

初步报告(1995) E/CN.4/1995/42

 

附录二

截至2011年7月30日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国别访问报告

国家 报告文号

美利坚合众国(2011年1月-2月) A/HRC/17/26/Add.5

赞比亚(2010年12 月) A/HRC/17/26/Add.4

阿尔及利亚(2010 年11月) A/HRC/17/26/Add.3

萨尔瓦多(2010年3 月) A/HRC/17/26/Add.2

吉尔吉斯斯坦(2009年11月) A/HRC/14/22/Add.2

摩尔多瓦(2008年7 月) A/HRC/11/6/Add.4

塔吉克斯坦(2008年5月) A/HRC/11/6/Add.2

沙特阿拉伯(2008年2月) A/HRC/11/6/Add.3

刚果民主共和国(2007 年7 月) A/HRC/7/6/Add.4

加纳(2007年7 月) A/HRC/7/6/Add.3

阿尔及利亚(2007 年1 月) A/HRC/7/6/Add.2

荷兰(2006年7 月) A/HRC/4/34/Add.4

瑞典(2006年6 月) A/HRC/4/34/Add.3

土耳其(2006年5月) A/HRC/4/34/Add.2

阿富汗(2005年7月) E/CN.4/2006/61/Add.5;A/58/421

墨西哥(2005年2月) E/CN.4/2006/61/Add.4

俄罗斯联邦(2004年12月) E/CN.4/2006/61/Add.2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2005年2 月) E/CN.4/2006/61/Add.3

苏丹达尔富尔地区(2004年9月) E/CN.4/2005/72/Add.5

巴勒斯坦被占领土(2004年6月) E/CN.4/2005/72/Add.4

危地马拉(2004年2 月) E/CN.4/2005/72/Add.3

萨尔瓦多(2004年2 月) E/CN.4/2005/72/Add.2

哥伦比亚(2001年11月) E/CN.4/2002/83/Add.3

塞拉利昂(2001年8 月) E/CN.4/2002/83/Add.2

孟加拉国、尼泊尔和印度(2000年11月) E/CN.4/2001/73/Add.2

A/66/215

11-43944 (C) 27

国家 报告文号

东帝汶(1999年11月) A/54/660

巴基斯坦和阿富汗(1999年9月) E/CN.4/2000/68/Add.4

海地(1999年6 月) E/CN.4/2000/68/Add.3

古巴(1999年6 月) E/CN.4/2000/68/Add.2

印度尼西亚和东帝汶(1998 年11 月) E/CN.4/1999/68/Add.3

美利坚合众国(1998年6月) E/CN.4/1999/68/Add.2

列支敦士登(1998 年4 月 E/CN.4/1999/68

卢旺达(1997 年9月) E/CN.4/1998/54/Add.1

南非(1996年10 月) E.CN.4/1997/47/Add.3

巴西(1996年7月) E.CN.4/1997/47/Add.2

波兰(1996年5月) E.CN.4/1997/47/Add.1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和日本(1995年7月)

E/CN.4/1996/53/Add.1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