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村规民约中性别不平等是农村社区治理的棘手问题

栏目:观察员视角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日期:2015-09-15

记者:为什么选择将修订村规民约作为社区治理、推进性别平等的切入点?

李慧英: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说明两个背景,第一,作为社区治理强调制度治理、民主治理和依法治理,发挥村规民约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可以说,村规民约是一个实现三种治理的重要载体。我们这里所说的村规民约,不是“墙上民约”中看不中用,而是具有村民资格认定功能和村民待遇功能的村规民约,是村庄里的“小宪法”。第二,根据我们的调查,农村绝大多数的村规民约普遍存在三方面问题,村干部管制村民,注重村民义务而忽视村民权利,强调村干部的权力而忽视村干部的职责;村民代表特别是妇女代表很少有机会参与和表达利益诉求,制定程序不民主;有些村庄采用“多数决”方式剥夺农村妇女的村民资格和待遇,也有的制定出文本限制妇女的村民资格,与法律直接冲突。村规民约中的性别不平等成为农村社区治理中的棘手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了,国家法律就不能落地生根,社区民主管理就是一句空话,农村的社会根基就不会牢固。由此,我们就将依法、民主、平等修订村规民约作为社区治理的一个有效途径。

记者:为什么村庄治理一定要关注传宗接代、男孩偏好的传统观念,传统观念和村民现实生活中存在何种关联?

李慧英:在全国,村庄治理有不少好的经验,但通常不会关注性别平等。我们谈社区治理,一个突出特点是将性别平等作为重要因素考虑进来。既然关注妇女权益特别是集体财产分配权,就会关注其性别不平等的深层根源和社会后果,顺藤摸瓜,就摸到了父权制这个元凶。父权制是导致妇女土地权益受剥夺的根源,之所以父权制能够达成重男轻女、生男偏好的目标,是它十分巧妙地抓住了家庭的几个关键点,一个是家庭资格的认定——儿子是自家人女儿是外人,另外一个是婚姻居住方式——妇女结婚从夫居,再一个就是资源分配——分男不分女,形成了家庭父权制规则。

村规民约的核心内容是对“村民资格”的认定,因为村民资格是村庄集体资源分配的重要依据。目前,由于国家法律对“村民资格”没有明确的界定,各级政府也没有规范性的指导意见,因而,全国绝大多数村庄都是按照“从夫居”(即男娶女嫁)的婚居规则来确认村民资格,而村民资格的获得,男子基于出生,天然拥有村民资格,是永久性村民;妇女则基于婚姻,是临时性村民,要依托自己的丈夫获得“村民资格”,以致很多村规民约违法剥夺妇女的合法权益,这是当前村庄治理的突出问题,也是影响村庄治理法治化、规范化的核心问题,因此,课题组提出,必须从源头开始,清除村规民约中性别不平等的内容,进一步推动村庄治理工作的不断完善。

记者:您认为应该怎样推广周山村修订村规民约的经验?

李慧英:周山村修订村规民约成功治理社区的经验的确值得推广,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推广?我们从2011年就开始在不同的省份进行推广,如安徽的长丰县、陕西的武功县、江西的靖安县,以及江苏、广东、山东、河北、青海的一些村庄,凡是认真推动的地方,村规民约都在发挥综合效益。在推广过程中,基层社区与地方政府是一个良性互动的过程,不可贪多求快,而要循序渐进、稳扎稳打、注重实效。目前最紧迫的两件事,一是政策倡导,使得高层乃至县级政府对此有所认识,真正作为社区治理的一项工作认认真真地抓;二要有一批真正懂得性别平等的推动者与志愿者队伍,能够将道理讲清楚讲明白,激发村干部修订村规民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作者:南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