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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体制否定的女人--评苏珊·俄利希的《再现强奸:语言与性同意》

栏目:研究成果 来源:妇女研究论丛 日期:2014-08-19

《妇女研究论丛》2009年6期,14000字 
郑岩芳 
 《再现强奸》2001年出版,作者是加拿大约克大学语言学教授苏珊·俄利希。在书中,苏珊·俄利希首先对女权主义法学对性暴力特别是熟人强奸的可贵研究成果进行总结,更重要的是,其分析了语言在强奸案件审理的各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书针对的熟人强奸,又称“约会强奸”( date rape)或“隐蔽的强奸”( hidden rape)。在美国,1980年代初期,熟人强奸成为强奸研究中一个凸显的概念。根据高丝( Mary Koss)1988年所做的定义,熟人强奸被认定为“通过使用武力或权力,或用武力或权力胁迫,发生违背受害人意愿的性行为”。这种性的胁迫包括使用威胁性的语言,或错误使用权力。对于熟人强奸的研究,目前主要从法学和社会学两个角度进行。从法学角度,在女权主义对强奸的批判推动下,美国和加拿大的法律也发生着变革。例如在加利福尼亚,是否有明确的身体反抗一直是强奸认定的必须条件,但在1990年修正案中,新的法律规定,“如果违背当事人意愿,通过强力、暴力、逼迫、恐吓,或通过使当事人产生对即刻将会产生的非法的身体伤害的恐惧,而进行的性交行为,即认定为强奸”。这样的强奸定义,根据1996年的司法解释,使言语恐吓或潜在的使用暴力的可能性都成为认定强奸的依据。但在认定强奸的过程中,什么是当事人“同意”却成为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在加拿大,在女权主义者的努力下,关于性暴力的法律也有一系列修改。其中1992年宪法修正案对“同意”的解释是:强奸案的被告是否在当时采取合理的步骤,确信受害人真正表示了同意,而不能将判断建立在对受害人的了解、某些对女性的刻板印象或受害人在其他场合曾经表达过的意向之上。俄利希指出,在美国和加拿大,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实践有着巨大的偏离。 


在对强奸案件的法庭审判中,辩护律师对原告进行询问。这种询问往往使原告再次成为受害者,在精神上被再次强奸,从而对原告实施了“另一种形式的强奸”。俄利希认为,这个过程可能比研究已经揭示的更加“难以捉摸”,也因此“更加难以被改变”。法庭对原告的盘问使原告经历精神的再次强奸,而在盘问双方语言的交战中,语言的力量不仅仅让原告又一次受到凌辱与迫害,而且在更深层次上,语言决定、限制着法庭盘问过程中每个涉及的人和事件的意义。法庭盘问人与事的过程并不是透明的,这个过程被一系列在文化上和体制上占主导地位的话语实践所支配,而变得模糊而又充满偏见。而且,庭审过程中,占支配地位的解释体系构建着它想维护的意义,使底层阶层对事件的解释无法传达、无法辨别。俄利希的写作目的,正是要用实证的分析,来说明话语在建构、形成社会现实方面的巨大作用。 


俄利希对庭审中各方的对话进行了分析,其研究分析的对象包括控方(强奸案件的受害人)、诉方(强奸案件的被告)、双方辩护律师三方人员。这三方人员在法庭环境中如何获得说话的权力?他们如何说?他们的话又是如何被理解?他们的话语如何体现着各自主体的能动性?性别因素在这里起着什么样的作用?法庭这种人为构建的权力场所为每个人的话语提供了什么样的解释框架?在这个框架中,什么声音被放大,被听见?什么声音被湮没,被曲解?俄利希试图回答这些问题,揭示“法律的神圣帝国”“无缝”(seamless)地隐藏着的对男女性别的社会建构。 


俄利希认为,话语构建功能体现在宏观的、对某一领域的知识所进行的社会或历史的构建方面。而在强奸案件的审理中,法庭辩论的各方作为话语言说的客体,被语言建构、限制。这种法庭的话语实践深嵌在法庭这种具体的体制框架内,每一个说话人也在这种体制中被固定下来,而只有在这种限定的具体的法庭或其他的体制中,话语实践建构着社会真实。 


在法律框架中,主导的关于男性性存在与女性性存在的观念不但渗透人法律法规,也进入到庭审各方的话语领域中。在强奸案件审理中,加拿大法庭的操作方法是首先双方陈述,然后交叉询问被告与原告。被告与原告的每一句话,因而都有了双重的语境意义,因为他们的话都存在一个被辩护律师和法庭解释、被所询问的问题限制的问题。而辩护律师所询问的问题往往预设了假定的信息,也限制了被询问人回答问题以及问题被理解的方式。俄利希从中看到了语言实践如何在主导意识形态的支配下,加强或消弱了人的能动性。 


俄利希援引的女性陈述将自身再现为无效主体或被施动的客体。而被告男性的法律代理人所提问题的预设是:原告应该是充满能动性的主体,能作出主动的选择。被告法律代理人的预设没有考虑不平等的社会性别身份给原告带来的限制,而将隐含的“最大反抗”原则强加于原告。而原告,作为“制度化主体”,通过加于其身的一系列的意识形态限制而发挥主体作用,被被告法律代理人的一系列问题再现为“不足”、“缺乏”的无效主体。总之,律师通过主流意识形态的解释框架将原告的反抗解释为不足,而原告本身也受到浸染了主导意识形态的体制的限制,将自身再现为无效主体。 


俄利希认为,这种法庭双方共同塑造的原告的无效主体身份,迎合的实际上是传统的“女性是被动的、脆弱的”观念。这种二元对立的男女性存在的身份建构也正是默许强奸、使强奸正常化的力量。同样,根据费尔克劳的“制度化主体”理论,主体在制度内被限定的同时.也获得行为的权力。俄利希指出,康妮和玛戈(俄利希所援引个案的女性名字)一直在建立自己的主体身份,将庭审的各个环节改变为反抗主导意识形态的场所。虽然被法庭的规则所限定,她们作为被胁迫的主体一直处于回应问题的位置,而不能控制问题的走向,但康妮和玛戈一直努力反抗“不反对就是同意”的“最大抗拒”原则。例如,玛戈试图使律师相信,对于她,沉默就意味着不同意。正是从这一点,俄利希试图找到一个对抗主导意识形态解释框架的新的体系。 


俄利希认为,在庭审提问中大的解释框架,是一直以来被诟病甚多的“最大抗拒”原则。这个原则在1960年代前一直是强奸认定的必要条件,60年代后,在美国法律规定上,“最大抗拒”逐渐被“合理抗拒”所代替。在加拿大,“最大抗拒”也不再是必要条件,但却要求对强奸案件被告的行为认定实行补强规则。所谓补强规则,是适用于口供的一项证据规则。许多国家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和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对强奸审理过程中获得的原告口供证据,必须有独立证据的支撑。进入90年代之后,法官仍然会采信被告的陈述,认为被告错误地理解原告的意图,而如果原告没有作出相应的反抗,就会判定被告无罪。可见,不论有没有对证据的苛刻要求,“最大抗拒”原则仍然是法官裁判案件的潜在背景框架。 


在庭审的交叉询问环节中,被告律师往往通过各种技巧的提问,限定原告的回答,暗中移植他对案件真实的解释。交叉询问过程中所提的问题也可以是意识形态场所,这一点可以通过对问题的逻辑预设表现出来。在交叉询问中,律师使用大量“yes-no”问题要求原告回答。但这些问题的逻辑预设的特点是不论原告否认还是反驳,都无法改变其预设的内容。这样,“最大抗拒”标准虽然从法律上消失了,但在庭审的语言实践中不断流通,成为导引庭审提问的框架力量。 


在《再现强奸》的最后,俄利希提出一个“reasonable woman”的概念,来对抗庭审的主流解释框架。这种“合理的女性”概念为熟人强奸案件提供一个不同的认定被害人是否“同意”的框架。以往的所谓无性别偏见的框架无视性别在经验和感受上的区别,其本质是建立在男性对性行为的理解的基础上,因此忽视、否定了女性的经验和感受。而这种“合理的女人”的框架要求允许不同的逻辑预设,允许不同的解释,从而重新建构熟人强奸。这种框架建立在对女性在性暴力面前所特有的身体、社会角色的脆弱性的了解上,这种了解应该成为社会成员共同接受的文化知识。这样,在熟人强奸案件的审理中,女性所谓“不足”、“无效”的反抗,也应该被解读为策略性的反抗,而不是“同意”。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外语中心)